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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
案件事实 上诉人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鑫派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派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一)坚强公司所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是否为非法证据
发布时间:2023.06.06 -
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其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一步核实。原审法院认为从照片中无法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超声波发生器和超声波换能器等技术特征,驳回坚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错误。 鑫派科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已经责令坚强公司删除其非法取证的照片,坚强公司擅自隐匿两张照片并以此起诉鑫派科公司侵权,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信。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花轮磨具、布料定位器、超声波发生器和超声波换能器等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坚强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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