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反向工程
-
如何认定反向工程主体资格?
反向工程作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的限制,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通过申请专利将技术信息进行公开以换取保护,则其应承担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其他主体获悉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反向工程与自行研发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法定抗辩事由,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使用反向工程进行抗辩的案例数量较少。通过
发布时间:2023.05.18 -
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
K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K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辩解系自行研发或者反向工程
发布时间:2024.10.16 -
商业秘密的反向工程易得性问题探析
争议焦点。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在信息的秘密性鉴定时,除了进行公开出版物检索,一般还会考虑信息是否能通过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容易获得(“反向工程易得性”)。[2]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可能属于《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或者属于第九条
发布时间:2020.05.14
1
共计1页,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