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理解与适用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
或近似,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该意见中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为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标准》从立法本意出发,将附赠侵权商品行为调整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更为精准。该意见和《标准》同为规范性文件,按照从新的原则,在《标准》实施以后,各地商标执法部门应当统一执行《标准》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抽奖的营销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九)
、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该条规定《标准》的解释机关为《标准》的制定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28日起在其官方微信、官网分批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的官方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标准》施行时间的规定。《标准》公布于2020年6月15日,自该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八)
先使用人能举证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在相关公众间建立起商誉,通常应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在先使用人仅可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原使用的标志相同的标志,不可延及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近似的标志上。在先使用抗辩权仅适用于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无论是否取得在先使用人的同意,均无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提出不侵权抗辩。 案例35 原四川省绵阳市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七)
其市场、展馆、商场、平台的商户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有商标注册证或者许可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备案,采取抽查、巡查等方式查验商户实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备案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等;四是经营者经商标执法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下架、删除商品链接、关闭店铺等必要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收到商标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二)
案件时判断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关系的重要参考,其采取的判定标准具有一致性、稳定性、公开性和普遍适用性。三是《标准》将区分表作为商标行政执法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系同一种或者类似的重要参考,主要是为了强化商标权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保持商标确权与执法保护标准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对于区分表中已明确类似群组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执法部门在判定商品或者服务类似关系时应当予以参照。针对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第二十二条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条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四)
第十九条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 本条对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作出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用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三)
第十三条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本条对相同商标的判定进行细化规定。鉴于相同商标的判定涉及假冒商标案件的移送,本条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确保后续“两法衔接”中与司法机关的认定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新增声音商标类型,本条增加了声音商标涉及的“听觉
发布时间:2022.08.12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自即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
发布时间:2022.07.29
共计1页,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