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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据了解,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因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侵权其第3981390号“内参”商标权商品,起诉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 商标侵权纠纷案 判决书显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酒鬼酒公司”)为第3981390号“内参”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注册日期为2008年6月21日,注册有限期续展至202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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