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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在先商号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加加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个理由为加加公司的第1321453号“加加”商标、第3236518号“加加JAJIA及图”商标、第8409684号“加加JIAJIA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酱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前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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