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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12.28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日为2014年1月17日,发明人为虞某和刘某,专利权人为U公司。 2016年12月 虞某以U公司长期无法到位项目开发资金为由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刘某出具书面声明,确认涉案专利相关权利均归虞某。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项目未完成原因各执一词,虞某主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U公司未履行出资和提供物质条件等义务,而U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在U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