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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件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问题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想咨询您一个关于软件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司委托软件开发企业开发一个软件并最终购买其包含开发软件的采集卡。我想问一下,这个项目开发的相关知识产权是不是属于被委托方。我司有没有权利销售这个采集卡? 谢谢您!!盼回复…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发布时间:2009.02.01 -
软件开发者对已交付的软件实施功能锁定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开发者经催告无效后通过技术手段对已交付的软件实施功能锁定的,系行使法律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案情 某仓储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仓储系统软件服务合同,由某传媒公司为某仓储公司开发一款仓储软件,双方对该软件应当具备的基本功能进行了书面约定,并在后续开发过程中通过微信群聊对具体需求进行了调整。合同约定了开发款的总金额及支付进度
发布时间:2023.08.28 -
中日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
1999 年9月申请人深圳市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筹备阶段)与被申请人日本“win”株式会社经协商约定,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在日本与日本研究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导电膜系列产品中的x射线、电磁波等相关产品,在开发合同签订之后30天内将从日本研究机构取得的有关“导电膜技术开发”的50% 专利权及100%全球经营权的权利转给委托人申请人,并将所有有关的合同原件提交委托人申请人,违约必须
发布时间:2022.02.22 -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小晞)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介绍】 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
发布时间:2016.07.04 -
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技术开发合同内容的确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小晞) 【裁判要旨】 在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如果提出了明确详尽的要约,且双方均认可已按照要约内容进行了技术开发,则双方形成合意并已建立合同关系。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由于该技术开发合同的特殊性,在划定合同履行范围时,应以合同中关于软件功能和效果的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介绍】 成都友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友嘉
发布时间:2016.07.04 -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涉“内部协议”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苏01民初2615号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相对性,内部协议通常只对签订协议的内部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效力。但当内部协议就外部软件开发合同所涉事实作出明确具体地确认时,该内部协议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外部软件开发合同关系认定的依据。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暴走宅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暴走宅公司) 被告:镇江城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城际
发布时间:2022.01.24 -
某交通公司与某大学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调解号:(2021)沪73民诉前调2851号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委派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调解组织: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告:上海市FX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X公司) ➤被告:A大学 2015年11月5日,原告FX公司与被告A大学就一种用于铁路客车的电子设备开发研制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合同开发计划开展硬件、软件研制,向原
发布时间:2023.05.12 -
“空调专用微处理器控制芯片”开发合同案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星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李**,被上诉人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谭**到庭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4.09.05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所反映的问题,今后该类纠纷的审理重点在合同解释、合同履行、合同解除三个层面。合同解释需要重视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构建合理的论证层次,条理清晰地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处理合同履行问题要熟练运用法定的履行规则,贯彻契约精神,充分尊重当事人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合法约定,通过“同时履行判决”一次性解决合同纠纷;合同解除问题主要在于处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4.11.18 -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量产芯片委托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研发特点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原公司)涉量产芯片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要求泰凌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开发合同款项并赔偿星火原公司经济损失的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