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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长期以来被视为“用户创造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即网络用户以非营利性目的在线创作和传播内容。这一概念除了突出创作方式是网络用户自行将互联网上的素材加以拼贴组合之外,更重要的是网络用户的创作及其对原作品的使用都一直被视为是“非职业性”的(nonprofessional)。同时,也早有学者极力呼吁将这种非职业性的混编行为认定为著作权的例外。此类非职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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