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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
专利是否具有实用性的判断方法 ——(2020)最高法知行终33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南天司法鉴定所)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儒洞塑料薄膜机械制袋厂(以下简称儒洞机械制袋厂)、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明确了对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方法,强调“获得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具有较高价值,能否实现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通常并非
发布时间:2021.12.01 -
一文弄懂方法权利要求中创造性评判的撰写技巧
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15 -
涉及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通常,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商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方式较之普通案件更为复杂。具体来说,当区别特征全部是非技术内容且该非技术内容对方案整体不会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响时,可以判断出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非技术问题,从而得出该方案整体上不会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在很多较为复杂的涉商申请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有时并没有公开涉商申请所记载的
发布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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