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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中雀公司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案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海曙市监局对中雀公司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0000元和2841250元。 中雀公司认为海曙市监局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遂起诉至浙江省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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