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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
发布时间:2021.02.08 -
平台经济反垄断 | 《指南》下平台经济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引言 《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互联网领域内的反垄断法适用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指南》以《反垄断法》条文作为基础,根据互联网平台领域的特征对原有条文予以创新。但是,《指南》对平台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方式上依旧以定性和思想指引为主,缺少垄断的精确化分析。[1]这种裁量性、模糊性也体现在了相关市场的确认条款之中。 《指南》为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界定了提出了诸多具备创新意义的
发布时间:2021.05.18 -
首部平台反垄断合规管理标准拟出台
近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发布《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据悉,这份文件是全球首个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标准,其中涉及平台经济中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诸多竞争失序问题。 有专家称,平台经营者对于出台相关标准的呼声很高,普遍渴望建立起清晰规则,划定行为边界,避免陷入反垄断漩涡。尽管实践中各家平台企业对反垄断合规存在不同认识和解读,但当前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最大公约数
发布时间:2021.11.05 -
欧盟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立场、方法与视野
摘要:欧盟的竞争法一直走在反垄断规制的“前线”。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欧盟迅速对围绕数据这一关键竞争要素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加强执法力度。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数据获取、数据分享与数据保护部门协同的三个监管角度出发,采用开发灵活性分析工具、拓展传统竞争规则意涵、强调事前监管等方法,不断加大对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有效性和效率性,同时注意弥合竞争法与数据法的制度缝隙,旨在创建真正服务于
发布时间:2024.08.16 -
平台经济反垄断 |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分析和评估相关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必要前提。因此,是否可能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往往是企业合规工作中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更是如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发布之后,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判定还需要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再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从更多因素、更全面的分析和考虑
发布时间:2021.05.11 -
平台经济反垄断背景下的数据法制展望
今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指南》对利用数据、算法等进行垄断行为作出了详尽的列举式规定,揭示了我国平台经济主体基于对数据的占有和支配地位进而滥用数据造成的问题,对此类主体的数据合规提供了初步的规范框架。然而,该指南并未针对“数据”本身进行定义,其上位法《反垄断法》也未对涉及数据的垄断行为作出具体、专门的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7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26 -
阿里巴巴、腾讯等起草《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
)认证有限公司等联合起草的《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规则》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标准化协会称,该标准可作为:一是各类平台经营者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活动的依据。各类 平台经营者通过实施该标准,建立并运行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既可使组织的行 为及其结果合规,又可在需要时据此标准追溯组织是否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内容,或者证实符合该标准提出的合规要求。二是认证机构开展认证的依据。该标准对接
发布时间:2021.11.03 -
反垄断法视域下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守门人”义务之构造
内容提要 为维护数字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欧盟出台《数字市场法》以强化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制。《数字市场法》基于渠道理论建立守卫思想,提供仅适用于数字经济领域掌握核心平台服务企业的“守门人”规则,以事前的义务框架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与可获取。我国推出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延续我国传统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与思路,以事后监管为主进行执法补救,不足以预防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我国尚需借鉴
发布时间:2023.06.19 -
反垄断热议: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该被处罚?
遏制大型数字平台的垄断行为已成为各国立法主流。在国外,大型数字平台如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脸书限制和屏蔽开放平台接口(API)等案,均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或处罚。 在我国,社交软件平台的微信对钉钉、飞书关闭API接口,即“封禁”行为曾引发多方讨论;京东、拼多多等数字平台系统之间的封禁行为也常有发生。那么,互联网平台间相互“封禁”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1月19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竞争
发布时间: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