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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悖论
内容提要:因应平台经济领域初创企业并购的浪潮,强化反垄断并购审查正逐渐成为中国乃至全球的监管共识。以消除潜在竞争或创新为目标的扼杀式并购以及由此产生抑制投融资的创新杀戮地带的理论基础存在应用局限。作为平台市场中创新研发和商业化过程的有效机制,并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激励风险投资并且产生创新乘数效应。目前中国和域外司法辖区针对初创企业并购制定的包括修正申报标准、创设无门槛申报义务、强化事后调查和倒置
发布时间:2024.02.20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11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相关概念 (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
发布时间:2021.02.09 -
从中外案例看平台经济企业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公布一起处罚金额高达人民币182.28亿元的某电商平台垄断案件(“电商平台垄断案”),并在反垄断执法中首次同时公布《行政指导书》[1]。4月12日,总局发布上海某英文外卖平台公司“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外卖平台垄断案”)[2]。4月13日,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与34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召开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5.07 -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11 -
《中国社会科学》|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摘要:数字平台的动态竞争、跨界经营、网络效应、寡头竞争等特征,使得垄断问题严重且复杂,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创新活力,阻碍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反垄断监管。传统监管“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治乱循环是我国市场监管的痼疾,平台反垄断监管需要避免这一监管悖论。数字平台的双边性市场、动态性竞争和颠覆性创新也需要适配的反垄断监管理论创新——秉持谦抑性理念确立积极的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当下语境的强化监管
发布时间:2021.06.17 -
平台互联互通的法理问题与监管限度
内容提要 随着开放共享的平台生态转向以代码为界的“围墙花园”,全球范围内正掀起一场以行政命令替代私人契约以实现平台互联互通的管制和反垄断浪潮。仔细审视互联互通与平台经济的适配性,不难发现在私人部门商业竞争中强制互联互通既缺乏正当性基础,也不符合法经济学视角下收益大于成本的基本约束。强制互联互通将降低用户多栖概率,数据流量集聚大型平台进而削弱“为市场竞争”。虽有助于提高增量创新,却无法实现甚至阻碍
发布时间:2023.07.21 -
平台经济反垄断新视角探究
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经历了逐步进入强监管时期的不同阶段,实践中遇到了由平台经济的特征所带来的对反垄断规制的极大挑战。此时,传统反垄断规制工具、方法已不适用。为此,有必要建立崭新的视角,关注欧盟、德国、美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最新做法,结合国内对阿里巴巴、美团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实例和法院审理的反垄断司法裁判案例,重新审视反垄断规制的分析框架、政策取向以及数字竞争规则,强化对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的竞争
发布时间:2024.04.03 -
数字平台“不予直链”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平台封禁行为作为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在本市场巩固市场力量、跨平台取得优势的策略行为广泛存在,有悖于反垄断法维护竞争秩序的过程性目标和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终极目标。传统反垄断规则适用于以“不予直链”为代表的封禁行为存在困境,应当引入关于设置技术障碍的滥用行为类型,构建“基础市场-传导市场”双层次的相关市场界定模式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分析对目标市场的影响。基础市场和传导市场的基准产品选择
发布时间:2024.05.08 -
外卖平台涨佣金拉“站队”:反垄断调查程序或应被激活
合同。”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除合同法外,我国反垄断法、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电商平台不合理限制平台内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等“显失公平”行为作出相关规定。 而且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
发布时间: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