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网络传播
-
私自转播央视2016春晚 央视一审获赔50万元
4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诉上海某公司末经授权私自转播央视2016春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某视频等机构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的点播,许可费高达
发布时间:2017.04.26 -
UC“智能阅读”功能未侵害晋江文学城旗下小说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裁判结果 上诉人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晋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情介绍 晋江公司认为动景公司经营的UC浏览器手机APP客户端的“智能阅读”功能,可以使用户在阅读涉案小说VIP收费章节时,通过点击“优化目录”即实现
发布时间:2017.11.03 -
提供有偿下载服务维普公司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周某起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下称维普公司)、北京谢谢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谢谢网公司)侵犯作品《〈我们潜行千里〉之“水下蛟龙”》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元。 2012年,《舰船知识》期刊的出版单位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因认为二被告将《舰船知识》直接扫描并公开在网络上提供有偿下载侵犯其对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向北
发布时间:2017.12.20 -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作者:欧阳福生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要 旨 1.数字技术可以使作品稳定持久地固定在硬盘、磁盘、网络服务器等新型物质载体上,因此,数字环境中也存在复制行为,并受复制权的控制。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包含复制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会侵犯对作品的复制权。但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一次性、不可持续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一种使公众
发布时间:2017.12.01 -
称《战狼Ⅱ》被侵权,优酷公司起诉多家公司维权
因认为电影作品《战狼Ⅱ》被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鑫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百度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快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被告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批案件。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涉案作品于2017年7月27日在中国内地上映,自上映第一天,就伴随着影史各项纪录的不断刷新与超越。上映4小时
发布时间:2018.01.09 -
称擅播《蒙面唱将猜猜猜第二季》,优酷起诉索赔600万
,在竞争激烈的同类节目市场中创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原告花费巨大成本,经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涉案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至最后一期节目首次播出之日后36个月(2020年11月19日),原告同时还享有涉案作品进行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原告发现,被告知本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手机电视直播大全APP向
发布时间:2018.01.26 -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十大典型案例
1《后宫•甄嬛传》纠纷案吴雪岚诉广州网易、杭州网易、蓝狮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系《后宫·甄嬛传》的原创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吴雪岚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紫风工作室,并确认紫风工作室可以转授权。紫风工作室授权蓝狮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转授权。蓝狮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杭州网易,并约定“网易
发布时间:2018.04.27 -
2017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肖鸿昌、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叶维锐、佛山市瑞芯工业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3.上海科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4.四川渝富桥保健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5.四川百年灯影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宏
发布时间:2018.05.04 -
“何妨一统二权”,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实分野与未来走向
作者:郑直 央视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 现有规定权利概念不周延 出现适用困境 首先是二权之分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存在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两个概念,我们需要理解这两种权利的内涵、二者之间的分界线以及法律设定这两种权利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权利的设计存在缺陷,但是这种缺陷并非是自然形成的,也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 目前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成为著作权法十七项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两项权利
发布时间:2018.05.11 -
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平台被判帮助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下称财经出版社)起诉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学而思公司需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财经出版社起诉称,经授权其依法享有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4月,财经出版社发现,学而思公司经营的小木虫网站论坛上擅自发布了含有《会计》教材
发布时间: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