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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因“×分钟看完××电影”被台北地检署起诉
直指因谷阿莫重制短片影响口碑,以几百万台币购入影片版权,却直接导致取消院线上映也无法卖到电视台,粗估损失上千万台币。 当时,面对台湾检警的调查,谷阿莫发布了自述影片,称自己的作品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因此不会放弃“二次创作”的权利。并且“只取1/10到1/100的原著作内容,不会有人觉得看了1/10到1/100内容,就觉得看完原作了”。他坚持认为自己未向观众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免费影片发表
发布时间:2018.06.08 -
美最高院对“二次创作”的合理使用判决
“二次创作”在目的和性质上都必须超越此一空间或范围; (三)另外还需考量是否从事商业性的使用。虽然商业性使用的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或导致合理使用无法成立,但终究还需考量透过该使用行为是否可让“二次创作”达到更进一步的目的或产生不同的性质; (四)仅仅让“二次创作”产生“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还不足以构成符合转化性的合理使用; (五)“二次创作”作者的主观意图为何在所不问,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毫不相关
发布时间:2023.06.12 -
短视频版权纠纷解决的制度困境及突破
,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除“适当引用”外,理论上还应有其他针对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规则,可能因为司法实践不足的原因,“适当引用”之外的合理使用情形较为少见。实践中,短视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在先影视作品创作形成新作品的短视频,即二次创作型短视频;另一种是剪辑、拼接权利人影视作品片段形成的短视频,即切片混剪型短视频。二次创作型短视频可能存在对在先影视作品的“适当引用”,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问题在于,直接
发布时间:2021.09.22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转播、重播,其无权单独许可他人转播、重播,除非所涉作品、录制品的权利人同意,而这是包括广播组织自己在内的许多人常常忽略的。在国外的版权许可证贸易实践中,许多广播组织为了避免麻烦,往往在获得首次广播使用权时就从相关权利人那里同时获得二次使用涉及的相关权利许可。在建立了全面版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一切商业性二次使用,包括广播、录制、制片及其他行为,只要未经版权人许可或未经法律特别允许,都构成侵权。因此
发布时间: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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