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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路径转换
引 言 2019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葵花宝典”无效宣告行政诉讼[1]作出二审判决,围绕《笑傲江湖》中虚构的武学秘籍“葵花宝典”的名称能否以“商品化权益”的形式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不宜将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扩展到作品中的其他元素,否则将使民事活动缺乏可预见性;同时,法院认为前述
发布时间:2019.04.12 -
浅谈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益的保护与限制
皮皮鲁公司与薇美姿公司关于“舒克”商标的争夺战已然开启。本案涉及商品化权益等问题,本文尝试对其进行简要分析。 近期郑渊洁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广州薇美姿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薇美姿公司)注册的“舒克”商标无效。 经查证,薇美姿公司在第三类商品上持有第4317923号“舒客”商标(申请于2004年10月19日)、第9303795号“舒客”商标(申请于2011年04月06日)、第
发布时间:2020.03.17 -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案例
,“海棠湾”标志经过海南省相关政府机构的宣传推广,已经成为公众知晓的三亚市旅游度假区的地名和政府规划的大型综合开发项目的名称,其含义和指向明确。李隆丰作为个人,不仅在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还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棠湾”商标。此外,李隆丰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注册了“香水湾”、“椰林湾”等30余件商标,其中不少与公众知晓的
发布时间:2017.01.11 -
“新笑傲江湖”损害金庸作品名称商品化权益
商标的注册侵犯了金庸先生小说作品名称《笑傲江湖》的商品化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称:笑傲江湖并非独立词汇,也不是始于金庸先生著作《笑傲江湖》,笑傲江湖与金庸先生的著作未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对应指向关系。因此,金庸先生对其著作《笑傲江湖》的名称并不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等,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8.08.15 -
商标法权利冲突条款保护姓名权与姓名商品化权益之难
。 3第三、姓名权人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注册申请出于搭便车、蹭名人知名度的目的。但此种情况下,其实已经不是姓名权的保护问题了,而是转化为姓名商品化权益保护问题,也被称为代言利益,此时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应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8]上述几种情况都被纳入到了2017年《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姓名权与商标权
发布时间:2020.04.29 -
从“天价碎片”看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呢?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上,这些并非普通的碎片,而是附着了名人商品化权的物品。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囊括指向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的各种形象元素,包括人物肖像(包括身体部位,如腿模广告中的模特的腿部)、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如刘翔的签名、姚明的球衣、贝克汉姆踢过的足球),只要能
发布时间:2016.09.18 -
从“天价碎片”看名人姓名商品化权!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呢?在广义的知识产权法上,这些并非普通的碎片,而是附着了名人商品化权的物品。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形象(包括真人的形象、虚构的人及动物形象)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商品化权保护的形象囊括指向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的各种形象元素,包括人物肖像(包括身体部位,如腿模广告中的模特的腿部)、姓名、作品、具有人格属性的物品等(如刘翔的签名、姚明的球衣、贝克汉姆踢过的足球),只要能
发布时间:2016.09.18 -
聚焦“乔丹”商标争议案件焦点
申请人本人,进而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陶凯元说,乔丹公司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亦认可“确实会有没有购买过我方商品的公众会产生联系的可能”。 “对于二者的具体关系,由高到低不同比例的受访者认为二者具有代言人、姓名授权使用、企业开办人等关系。”陶凯元认为,两份调查报告可以进一步佐证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01.05 -
姓名权构成在先权利的三个条件
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8类的“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旱冰鞋、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商品上,于2007年4月26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再审申请人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主要理由为:(一)乔丹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再审申请人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大量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
发布时间:2017.03.20 -
“葵花宝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避免或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权利人拥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民事主体依法(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本案完美世界数字公司所主张的“商品化权”,指的是权利人具有的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作品中
发布时间: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