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普通商标
-
如何考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品商标的近似性?
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功能上与普通商品商标不尽相同,对其注册和管理有特殊规定,但仍应遵循商标法禁止混淆的基本原理,避免出现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该案中,即使诉争商标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要求,在判断其是否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时,引证商标仍可能构成其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泰山茶叶协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认为不宜直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发布时间:2019.04.03 -
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认定的独立标准
界定地理标志保护中通用名称的定义,适用独立于普通商标保护语境的认定标准,并适当提高通用名称认定门槛以保护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 引 言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中最具争议的方面,通用名称认定问题是国际谈判的焦点与国内立法的难点。国际层面,以欧盟为代表的“旧世界”国家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国家在认定问题上针锋相对。国内层面,“鲁锦案”“沁州黄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1
共计1页,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