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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常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提商标无效的依据。但这其中究竟包括哪些在先权利及其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和标准往往有很大差异。 本文以字号权为例,探讨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在先权利的适用规则。作者认为应探究在先权利的合法利益基础及商业伦理,借以讨论在先权利的合理范畴和边界,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32条规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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