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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火继续蔓延!北稻公司:北稻才是正宗的“稻香村”老字号
4月25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稻公司)正式回应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公司)在4月20日召开的媒体说明会上阐述的若干观点。北稻公司表示,北京稻香村在此前举行的媒体沟通会上的举证均基于法律和事实基础,北京稻香村才是“稻香村”这一中华老字号荣誉称号的持有者。 据了解,苏稻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表示,苏稻公司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1773年,已有243年历史。现持有的“稻香村
发布时间:2016.04.26 -
兵临城下,北京稻香村要打商标保卫战
3月3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在北京召开媒体沟通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苏州稻香村使用近似商标侵害北京稻香村权益案件的进展及现状向公众进行告知和说明。 北京稻香村负责人在会上介绍,随着其“稻香村”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高,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标有与北京稻香村近似商标的产品进入市场,但并未作出任何品牌区别性标识,使得消费者的识别和购买
发布时间:2016.04.01 -
苏州“稻香村”商标不予注册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两家同样有着百年使用“稻香村”标志历史的企业,对于“稻香村”商标的争夺战,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而尘埃落定。北京市高院二审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 “北稻”与“苏稻”之争 这场“北稻”和“苏稻”之争缘起于2006年7月。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在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的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
发布时间:2014.05.16 -
玉田稻香村承认打擦边球 庆丰速冻包子恐属恶意侵权
庆丰包子的商标维权事件近日继续发酵。昨日,此番涉事另一方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表示自己无论从商标还是产品上都没有违法。但谈及他们缘何在今年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吃过庆丰包子后突击注册“庆丰速冻包子”商标时,他们承认打了擦边球。律师分析,这属于恶意侵权行为。 庆丰商标已获受理通知 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文广告诉记者,玉田稻香村“庆丰速冻包子”的“庆丰”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14.09.19 -
“苏稻”诉“北稻”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8.10.12 -
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稻香村 DXC”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烟台稻香村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下称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余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
发布时间:2019.07.17 -
“苏稻”起诉“北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4000万元!
7月13日,苏州稻香村(下称苏稻)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使用“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行为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北稻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该案。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6.07.14 -
法院裁定苏州稻香村停止线上销售,苏稻不服并启动复议!
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又有新的进展。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稻香村诉苏州稻香村在电商平台使用“稻香村”标识侵权一案作出裁定,要求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 裁定书显示,北京稻香村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上述行为保全措施
发布时间:2017.09.26 -
稻香村商标之争现“反转” 老字号品牌需携手维护
近日炒得火热的稻香村商标争夺大戏又有了新的进展。记者27日从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获悉,9月26日下午18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稻)和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稻)律师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拿到了《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该院在9月22日作出的“停止北京苏稻和苏州稻香村在几大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字样的产品”的裁定,且此次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即使北京稻香村申请复议也不影响苏稻的
发布时间:2017.09.29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苏稻”扇形商标案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京检行监【2015】11000000121号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原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
发布时间: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