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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判断同类但不同细分市场服务的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市场混淆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的实际使用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权利商标与诉争标识相同部分的标识显著性有限、识别功能较弱,差异部分明显,且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XL”(化名)与“XL豪泰”(化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9 -
迪尔与卡特彼勒就美国道路施工机械专利之争达成和解
销售侵权机器的禁令,因为他发现卡特彼勒“故意侵权Wirtgen的机器,并在应该停止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侵权”。 Wirtgen还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一起案件中指控卡特彼勒的机器侵犯了它的专利。2019年,ITC禁止进口这些机器,尽管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允许重新设计的版本从2021年开始进入美国。
发布时间:2024.10.11 -
非遗“绒花”作品被抄袭 传承人起诉模仿者获支持
秦淮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某系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其设计、制作的绒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涉案“福寿三多”等绒花饰品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且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后续赵某某创立了某甲非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绒花的制作、销售等。2023年3、4月,赵某某先后在淘宝、老门东等店铺购买到多款被告生产销售的与
发布时间:2024.07.30 -
剪辑发布《锦绣未央》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
这些开场词,你是不是觉得很熟悉?如今,“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已成为短视频平台上常见的题材。长达几个小时的电影,又或是几十集的电视剧,“剪刀手”们一顿操作,短短几分钟,就能了解人物剧情和高光片段。然而,这样的剪辑手法,却存在着侵权风险…… 基本案情 《锦绣未央》系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
发布时间:2024.08.23 -
LexisNexis就律师计费软件专利侵权提起上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听取了一项专利所有人的辩论,该专利所有人试图重新提起对LexisNexis律师使用的时间追踪软件侵犯其专利的指控。 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对Realtime ...
发布时间:2024.11.08 -
侵权判定与维权边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博弈与衡平
集体商标还应包括是否组织成员的混淆。其二,只要被告能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地域范围和具有特定品质要求,那么就不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其三,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即使被告能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特定地域范围和具有特定品质要求,但若其并非商标注册组织的成员,则构成侵权。其四,若地理标志商标为驰名商标,即使公众不会对商品地域、特定品质、组织成员发生混淆,也可能因发生“淡化”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4.07.10 -
涉“美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标题:因为“FM方麦”,美的公司与这家公司法庭对峙,结果……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一起涉“美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认定山东某麦公司(下称某麦公司)在企业宣传、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美的Midea”等图文商标近似的“FM方麦”图文标识,攀附美的公司涉案商标商誉恶意明显,构成故意侵权,存在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的情形。该案中
发布时间:2024.08.15 -
“缩略图+广告链接”模式下合理使用的认定
互联网技术不断催生出各种新业态、新模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推动版权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近年来,对于搜索引擎平台采取“缩略图+广告链接”的商业模式所引发的侵权纠纷,裁判结果存在明显分歧。认定此种商业模式构成侵权的裁判理由为 :“缩略图”所附的广告链接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 。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则为:此种
发布时间:2024.04.08 -
“AI换脸”侵犯著作权案
原标题:关注┃一键“AI换脸”?法院:侵犯著作权! 用户点开“某颜”小程序,通过“AI换脸”便能一键生成自己的古风汉服形象,观看广告后还可免费保存到手机相册。谁知,部分模版素材竟是侵权“搬运”来的盗版?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AI换脸”服务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陈女士是一名古风人像摄影师,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有实名认证账号,并发布其自行
发布时间:2024.07.26 -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使用情况,并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作为判断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原告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
发布时间:202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