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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81号案例,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已实际赔偿权利人部分损失的,为避免权利人双重获利,其余共同侵权人仅就扣减该已付赔偿后的侵权损失向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情况】 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人,以下简称鸿鼎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人,以下简称康胜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7.20 -
“鲍师傅”案典型案例点评
“鲍师傅”注册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糕点商品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易尚公司自身使用并授权加盟店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具有攀附鲍才胜公司涉案商标良好商誉的意图,且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对鲍才胜公司商标的侵害,应该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易尚公司擅自使用“黄底红字”店铺门头装潢的行为和发
发布时间:2021.09.10 -
赔偿1.8亿:江苏铁锚被判侵犯美国PPG集团商业秘密
8月30日,美国的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裁决,判定中国的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需向美国的PPG工业集团(PPG Industries, Inc.)支付2,600万美元(约合1.8亿人...
发布时间:2022.09.01 -
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新思公司与芯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处理,既要尽力查明客观事实,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将源程序的比对作为认定软件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唯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新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公司)与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五案。 新思公司一审诉称,其系一家美国公司,主要为全球集成电路设计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
发布时间:2023.01.29 -
元宇宙技术背景下商标法律制度的回应
内容提要:“元宇宙”是虚拟现实技术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一个全新概念,具有空间和技术的偏义性、演进性、探索性和前瞻性,是虚拟与现实的融合。元宇宙商业热潮给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地域性突破、商标标志虚拟语境化、商品和服务分类升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跨空间化等一系列挑战。目前,商标法律制度可以通过思路转化、规则协调,解决元宇宙中的商标法律问题;但也需要对元宇宙技术背景下的商标制度重塑展开思考,以应对元宇宙中的商标
发布时间:2023.02.15 -
索赔近6000万!英方软件被诉商业秘密侵权
、北京九桥同步软件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迪思杰公司的商业秘密,李天伟及公司申请的三项专利,侵犯了李天伟所接触迪思杰公司的商业秘密,给迪思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此,迪思杰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使用侵权软件程序及软件产品,并发布致歉声明,向迪思杰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此外,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迪思杰公司经济损失1477.62万元、惩罚性经济损失4432.86万元
发布时间:2023.02.22 -
儿童滑板车卡通图案侵权《小猪佩奇》,玩具公司被判侵权
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调查,源美信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大量销售、许诺销售带有《小猪佩奇》中猪妈妈形象的儿童滑板车产品,销量巨大。源美信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源美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公司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源美信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1 -
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
【判决要点】 1.涉案作品在整体布局、背景的构图比例、色彩搭配、字样设计、坚果组拼的数字表达形式等方面进行设计构思,向公众传递绿色大自然、工作学习休闲以及健康的主题,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美感,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可以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其次,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美术作品虽在背景色彩、商标、宣传语、部分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发布时间:2022.10.25 -
纳恩博(北京)科技公司与重庆小猴科技公司、李相龙、李桦及重庆洲希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此案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首例认定股东违法减资并让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不仅在知识产权界,在侵权案件中也少之又少。 原因在于:一、侵权案件中的原告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债权人”,实务界中存在争议。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违法减资的认定问题非常复杂,抽逃出资的手法繁杂多样,许多情况下很难识别。我们认为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股东出资后将转化为
发布时间:2022.05.23 -
徐悲鸿作品能否随意用?数字藏品火爆背后存版权隐忧
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如果这些情况存在,发售平台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存在,那么又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如果存在假冒作品的情况,并不侵犯徐悲鸿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针对作者自己的具体作品来说的,假冒不构成对徐悲鸿署名权的侵犯,但构成对徐悲鸿姓名权的侵犯。至于数字藏品发售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某律师
发布时间: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