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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
《左手指月》引发版权纠纷
仙侠奇幻剧《香蜜沉沉烬如霜》的片尾曲,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中英音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上海丝桐公司及白无瑕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了修改,并使用修改的作品进行古筝表演。同时,二被告共同将侵权视频及音乐上传至新浪微博、网易云音乐等平台。此外,二被告使用侵权音乐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表演。中英音乐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
发布时间:2020.03.23 -
冲突意见书的认定与专利侵权判定——评理邦公司诉迈瑞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 曹慧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闽01民初126号 (2019)闽民终965号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诉讼中,在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冲突意见书时,法官应当依据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完整、准确、合理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对意见书的比对方法、内容、意见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判定。 【案情简介】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
发布时间:2020.06.01 -
网店擅用《亲爱的,热爱的》截图作“同款”服装宣传被判侵权
公司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纸诉状将隆科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剧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截屏置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剧酷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侵权
发布时间:2021.12.01 -
“电影《后来的我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鄂01民初5015号 二审案号:(2019)鄂知民终510号 裁判要旨 除思想表达区分的要求外,著作权保护不延及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还具有侵权判定上的独立价值,若将著作权保护延及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如何确定特定作品表达的抽象内容、由谁确定该内容,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便作者本人,也可能有偏离实际表达任性解读的投机倾向,在后的创作者将因此面临动辄得咎的状况,创作自由将不
发布时间:2020.10.09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你排的“簋街胡大”是真是假?
在北京簋街,有一家网红小龙虾店铺你一定听说过——“胡大”。即便你没有吃过,但你也一定见过那人山人海的排队阵仗。 是这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与“簋街胡大”有关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简称原告)主张其系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的所有人,曾授权其加盟店铺使用和经营“胡大”品牌。其发现北京缘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洁福缘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云景
发布时间:2021.08.24 -
最高院开庭审理“火花塞”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
“火花塞”是一种广泛用于内燃机点火系统重要元件,小小的“火花塞”为何引发了长达数年、赔偿数额高达500万的诉讼?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炬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简称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关联上诉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耿宝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蓉、黄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数年,为何
发布时间:2023.04.26 -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构成侵权案
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
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调味品商行销售有部分上述产品,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芯莲花”商标注册,但其后被裁定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案外人注册的“美碗莲花”商标,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时处于另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设计的“包装袋(某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