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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和 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2020)最高法知民终580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及专利号为201010235151.7、名称为“一种触摸屏及其多路采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案,判决各被诉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292.6万元经济损失和20万元合理开支。 专利权利人广州华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司)认为,广州诚科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8 -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制衡 ——论侵害著作权纠纷的裁判思路
内容提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被认为是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一种规则。文章以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公司诉蒋胜男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不同的诉辩主张所蕴含的不同思路作为切入点,结合侵权构成要件,指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仅是认定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一种盖然性判定方法。当抗辩方提出关于权属有约定在先的合同抗辩时,意味着需要审查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这一侵权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22.01.25 -
侵犯主播平台中奖数据商业秘密被判赔300万元
原告商业秘密,导致平台其他注册用户基本无法中奖,用户充值大幅减少、用户流失,情节恶劣。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被告获利金额的1.5倍为计算依据,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9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金额并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后台中奖实时数据和通过中奖数据得出的中奖概率,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自身非法获利的同时,损害平台经营秩序和
发布时间:2021.10.27 -
销售刮码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摘要: 从商标承载的识别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保障等功能出发,商标法下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本上是以该行为是否妨碍商标功能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因此,当商品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到流通领域后,如果他人再销售等商品再次流转行为并未破坏原有商标功能的发挥,则无禁止必要。 【裁判要旨】 从商标承载的识别商品来源、品质信誉保障等功能出发,商标法下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根本上是以该行为是否妨碍商标功能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26 -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微生物发明专利的侵权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0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食用菌菌种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对于仅用微生物保藏编号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 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30601.2、名称为“纯白色真姬菇菌株”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纯白色真姬菇
发布时间:2021.10.12 -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解读
2021年5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0月,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 2020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10.13 -
“雀友”麻将机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作为不同的商业标识产生权利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虽然并未对在企业名称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发布时间:2021.11.11 -
从“五环之歌”侵权案,谈著作权共有权利人单独维权问题
在多人共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多个权利人往往难以在诉讼前即对案件相关事宜完全达成一致,因而常常出现个别共有权人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案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以近期审结的“五环之歌”侵权案为例,具体分析著作权共有权利人单独维权情形下的司法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 一、案例简介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是电影《红牡丹
发布时间:2021.05.24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三)| 江苏明天种业诉响水金满仓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金满仓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金满仓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金满仓公司辩称,其销售的是小麦商品粮,并未销售小麦种子。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明天种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金满仓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年小麦商品粮价格,应当认定其销售的是“淮麦33”小麦种子,故判决金满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种子,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金
发布时间:2021.09.08 -
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两案是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因智能清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