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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张截图看《三生三世》,“图解电影”被判侵权
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优酷:图集涵盖剧集画面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一部优秀影视作品,原告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涉案剧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在授权期内,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
发布时间:2019.08.08 -
《英雄联盟》等热门游戏起诉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已正式立案!
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起案件,涉案作品有《英雄联盟》《QQ飞车》《地下城与勇士》《穿越火线》《逆战》等,立案标的额总计达到960万元。 原告诉称 1、《英雄联盟》等“涉案作品”是著作权人投入巨大成本开发的游戏软件,原告是涉案作品的合法运营方和维权方,经过长期投入运营
发布时间:2020.03.30 -
有声读物平台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爱奇艺公司诉天翼阅读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综艺节目《奇葩说第三季》以音频形式提供给其平台用户,供用户在线收听及下载,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起案件再次将有声读物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引入公众视野。 当前,我国有声读物产业高速发展,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为网络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取知识带来很大
发布时间:2020.09.29 -
游戏《开心消消乐》引发系列权利纷争
因认为古川公司开发的《开心消消乐2015》等游戏仿冒《开心消消乐》,乐风创想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风创想公司诉称,《开心消消乐》游戏及该游戏的宣传、下载页面及游戏内使用的开始画面、美术字、藤蔓图及卡通动物形象等美术作品均由其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后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排他式使用权。古川
发布时间:2016.05.25 -
阿里云涉侵权被判赔26万:“宁输官司也要保护隐私”
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 据媒体报道,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举报,网上出现了类似《我叫MT online》的游戏,并涉嫌非法复制了online版的游戏数据包。 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涉案网站的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公司一直未找到涉案网站经营人的相关信息,经过进一步查找,发现该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上,并通过该服务器提供游戏服务。 2015
发布时间:2017.06.06 -
首例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平台因侵权LoL等游戏被判赔258万元
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即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上述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分别为62万元、53万元、53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3 -
国内首例!《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侵权判决被判赔496万元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起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例MOBA短视频侵权案,也是国内首次认定MOBA类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 在业内人士看来
发布时间:2020.02.28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行使,权利人与广播组织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在“三网融合”的趋势下,广播、电视除了通过传统的卫星、无线、有线电缆等信号传输方式传播外,越来越多运用新的传播技术手段,特别是通过公众可访问的互联网传播。网络传播既可同步全网传输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广播组织)播放的内容,也可将其同步录制存储下来并于事后按需点击播放。当然,技术在给广播、电视内容的播放和接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带来挑战。侵权方
发布时间:2021.09.18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性问题研讨会综述
规范。第四,我们同样应当对开源组织中的标准保持密切关注。 二、围绕著作权司法实践中视频聚合行为的定性的讨论 邹良城总监认为,视频聚合行为不属于链接或深度链接,仅仅是向视频网站的服务器请求传输某一个视频文件;聚合软件破解技术措施直接导致了视频网站不允许外部访问。因此,视频聚合行为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 芮松艳法官主要探讨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的认定标准。第一,视频聚合的性质即深层链接,深层链接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6.11.14 -
优酷公司与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155号 上诉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优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度
发布时间: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