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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挑战的一些思考
分的内容能够充分陈述和表达,这部分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如果只是输入了提示词,对于生成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完善,这部分内容能不能仅仅视为“产品”,而不是作品?事实上,“产品”也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如果他人使用了,也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从“产品”的角度来看,或许对现有的著作权法有一定的挑战,但我们觉得可以往这个方向进行思考。 目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之中,面对大量的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
发布时间:2024.08.07 -
柳斌杰:《著作权法》修订要面向时代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今天正式启动,这在国内外都是好消息。刚才自强同志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背景和我们的初步计划和设想,国家版权局向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五位专家学者作了简短的发言,我都赞同。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
发布时间:2011.07.25 -
浅析作品独创性的几个常见争议
作者 |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 作品独创性究竟应坚持有无标准还是高低标准,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构成何种挑战,作品的长度和类型是否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是近年来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笔者试对这几个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独创性有无和独创性高低 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构成的必要条件,在这一点上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观点基本一致。分歧在于,应该坚持有无还是高低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0.08.13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五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0.04.27 -
求解“换皮游戏”的著作权维权路径
设计内容(以下称“游戏设计”)从而使玩家产生高度相似的游戏娱乐性体验的做法,即所谓“换皮”抄袭。 乍看之下,鉴于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立法原则,此类需要游戏运行过程中方可呈现、且具有一定思维抽象性的游戏设计,似乎落入“思想”范畴而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从探究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以及当下游戏产业侵权现状来看,对于“换皮”抄袭的侵权行为予以制止不仅有必要,也是可行的。本文拟在梳理近年与“换皮
发布时间:2020.03.18 -
著作权法修改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酝酿近10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式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到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再到适应新技术发展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诸多修法看点值得关注。 4月26日至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举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
发布时间:2020.05.09 -
影视行业看《著作权法》修正案
影视作品从开始筹划到最终播出,每个环节都与著作权息息相关,著作权法因此成为影视行业从业者最关心的法律之一。今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集意见,时隔十年的修改,就像老房翻新,维持内核不变的同时被赋予新的生命力,使其更加贴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修改如若正式通过,会对影视行业产生什么影响呢?且听细说。 一、“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扩大
发布时间:2020.07.10 -
论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下的作品保护边界
序 言 时值《著作权法》实施的第三十年,相较于国内其他部门法的修改,著作权法的修订可谓是十年磨一剑。自2001年,2010两次修正后,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从2011年开始至今已有10年之久,今年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层会议审议,并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进行公布。8月17日,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紧接着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将一审稿用以具化现行
发布时间:2020.09.11 -
遵循法理与逻辑是修改著作权法的正确方向
作者 | 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引 言 8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并将其在网络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今年4月公布的“草案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又有了不少新变化,体现了草案拟定者“开门修法”的满满诚意和坚定决心(如删除了“著作权滥用”条款、开放了作品定义与“合理使用”之外延),诚如
发布时间:2020.09.25 -
论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曾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到,“一些地方、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信号是通讯技术概念,而广播组织
发布时间: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