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著作权法》
-
姚震:也谈广播组织权的扩张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划上句号。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关于广播组织权规定的修改始终备受各方关注,甚至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新《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似乎并未平息争议,关于广播组织权认识上的鸿沟仍然巨大。笔者不揣浅陋,对广播组织权立法经过、主要争议及权利扩张后可能
发布时间:2020.12.22 -
从二审稿再看改编权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改编权控制范围的理解尚存争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又对此作了不同的补正。这一问题与其说是学说的竞争,不如说是社会的选择。 1. 现行法及争议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但因对“不得侵犯原作
发布时间:2020.09.01 -
捏脸游戏玩家能捏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
,在剔除发型、着装之后,两者的脸型和五官虽然存在少许的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太过细微,无法客观识别,不符合独创性中独和创的要求,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14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玮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晓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陶玮钰因与被上诉人敖晓青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
发布时间:2021.08.30 -
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内容提要:“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22.07.15 -
不具有艺术性的照片不是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作品
01案 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1民初2210号 02裁判要旨 艺术性是摄影作品作为作品保护的重要条件。所谓“艺术性”是指,作者通过对摄影对象(人、物、景)的构造,光线的把握表现出作者的思想或者作品的美感,包括但不限于情感、美学、思想等。虽然摄影作品可能具备其他符合作品的条件,比如独创性和可复制,但若不具有艺术性,仍不能作为作品看待,从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而言,大部分照片
发布时间:2023.04.20 -
浅析游戏规则及其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考量
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稳健发展,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游戏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游戏出海长期向好。但与此同时,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法律规范尤其是著作权法规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加之与网络游戏作品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尚不成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中,对游戏规则版权法地位的认识不足及司法实践中对游戏规则版权保护较不统一的做法亟需矫正。 游戏规则是网络游戏的重要构成
发布时间:2023.05.23 -
亲手设计的戒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单纯的设计理念属于思想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只有当创作者的创意凝结在具体的表达上,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案件中,原告主张自己设计的戒指立起来看,侧面会产生一个♾️符号的视觉效果,是“虫洞、时空隧道”的独特设计理念,但是由于原告设计的戒指是一个素圈黄金色圆环戒指,戒指表面没有雕刻花纹或其他镶嵌设计,其他人是无法直观感受到“虫洞、时空隧道”等设计理念,也就是创作理念并未以可感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
著作权法体系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好归宿
从整个国际环境角度出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目前也尚未发现有单独立法的现象。在著作权法体系下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我建议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妥善设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条件、方法和边界。 在人工智能软件中输入一些时间、地点、情绪等关键词,人工智能就能生成一段文字优美的诗篇;输入色彩喜好、元素背景、视觉效果等要求就能制作出一张精美的照片;输入时间、地点
发布时间:2023.10.20 -
著作权法引入过滤机制的正当性反思
的法律责任)完全相左。 申言之,过滤的前提是识别,但识别只针对短字符或画面片段,而不是与原作品进行整体、全面的实质性比对,如果要求ISP对其运用算法技术识别到的短字符或画面片段(哪怕该短字符或画面片段与主张保护作品的标题或主要人物相同或近似)所对应的具体内容均不加区别地统统过滤掉、拦截掉,则相当于赋予了原告对这些短字符享有了绝对的垄断权,而这是明显违背《著作权法》及《反垄断法》基本原理和明确规范的
发布时间:2023.10.08 -
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成各种文字、图片甚至声音和视频。特别是人工智能绘图程序可以根据提示词生成各种图片(即所谓“文生图”)且在效果上非常接近于人类创作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在2023年“李某某与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使用人工智能绘图程序生成的图片系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了其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的结果,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发布时间: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