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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与原告第6560545号“蹭吃“牛肉面”,“李先生”不答应!【辽宁高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商标极为相似,足以导致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良子”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时间为2年、经营面积为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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