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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遵循著作权事后界权模式,那么著作权门槛就应当足够开放,允许将大量成果收容到著作权适用范围内。或许有人认为,著作权门槛规则(例如作品构成要件或者受控行为的定义)已被给定,我们应当根据既定门槛来确定适用范围,而不是反过来根据适用范围来决定门槛规则。这种思路忽略了在宏观和微观层面澄清规则时的不同思路。就绝大多数微观个案而言,规则确实已经给定;但就立法者或者具备造法作用的重大个案司法者而言,规则内涵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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