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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保护产权服务创新——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会议,介绍该院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发布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和五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1年海淀区检察院创立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处以来,该院成功办理了包括“中国版权第一案”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首例利用云平台侵犯著作权案等在内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该院
发布时间:2018.04.19 -
完善法律保障出实招 保护商业秘密正当时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条款自4月23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义务的转移作出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
发布时间:2019.05.27 -
EUIPO发布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诉讼基准报告
2018年8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诉讼基准报告(THE BASELINE OF TRADE SECRETS LITIGATION IN THE EU MEMBER STATES),报告旨在研究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主管法院、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以及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补救措施。为此,报告研究了28个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考察了目前的现状和潜在的
发布时间:2018.09.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亮点解读
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订)》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通过中共人大网予以公布,修改条款自公布之日(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在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定义、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多个方面修订,适当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商业秘密的
发布时间:2019.05.30 -
最高法就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三个司法文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
发布时间:2020.06.10 -
最高法就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三个司法文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
发布时间:2020.06.10 -
最高法就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三个司法文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
发布时间:2020.06.10 -
最高法就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三个司法文件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质量,根据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20年7月27日前,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信件请寄
发布时间:2020.06.10 -
崔国斌: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
是否采取技术措施等因素。通过上述三项客体要件,特殊产权立法能够与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和著作权法有效衔接,并与美国式的热点新闻规则和欧盟式的数据保护模式相区别,实现不同的立法目的,有效平衡数据收集者、竞争者和公众的利益。 引 言 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大规模数据集合作为一种资源的重要性被提到全新的高度,与之相关的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法学界的关注热点。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2.05.09 -
聚焦反法修订草案中的三个亮点
、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究竟是否可以同样受到保护,现行法并未明确。而此次草案则将上述商业标识予以规制,在定义范围和法律适用上更为准确。 亮点二:“商业秘密”定义更为科学 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比现行反法,草案将“商业秘密”的定义从原来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发布时间: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