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业秘密
-
ASR起诉移芯商业秘密侵权 已获法院受理
集微网8月13日报道 今日,集微网获悉,国内知名的芯片厂商翱捷科技(ASR)向上海移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芯”)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目前已获上海法院受理。 翱捷科技与移芯均为物联网产业链主要芯片供应商,据集微网了解,此次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主要与Cat.1芯片有关。 翱捷科技成立于2015年4月,是一家以无线通信为核心技术,专注于移动智能通讯终端SoC、物联网、人工智能、卫星导航及其他
发布时间:2020.08.14 -
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详解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
、情节极其严重的基础上,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3000余万元,彰显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明确传递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积极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生动司法实践。 基本案情 广州天赐公司主要从事卡波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2007年12月30日,华某与广州天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
发布时间:2021.03.02 -
最高法宣判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判赔1.59亿元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进行宣判,判决被诉侵权人王龙集团公司等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这也是人民法院史上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香兰素”是全球广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
发布时间:2021.03.29 -
合同法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商业秘密保护似乎长久以来一直是知识产权与竞争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而自从2017年《民法总则》第123条将商业秘密列为与作品、发明、商标等已类型化的权利客体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后,其受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规定》”),这是
发布时间:2020.09.29 -
宁波史上最大知识产权犯罪案,侵犯商业秘密涉案1.69亿元!
近年来,商业秘密被企业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等问题频发,已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痛点所在。 宁波知名上市公司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有色合金材料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博威公司注重研发创新,成立了国家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并入选全国首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经过多年的成长和积淀,博威公司自主研发了黄铜棒全自动生产布局等共计11项技术,为此投入了大量
发布时间:2021.08.16 -
技术信息的权属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民事权利的归属不是一眼看上去就能够确认的,如果提出控告一方的权利难以被民商法所认可,要判定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权性质的犯罪行为就极为困难。这一点,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侵权类案件中表现得特别充分。这里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例进行分析。 一个真实的案例:乙药业公司委托甲公司研发某种半自动发药机,并约定该发药机的图纸、软件及知识产权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发布时间:2023.03.10 -
“猿辅导”与“有道”法庭对峙
在培训行业,讲师跳槽是常见的职业现象。但如果处理不好同前东家签署的保密协议,则有可能引发诉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知名培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讲师王某及其新东家“有道精品课”的相关运营公司使用王某老东家“猿辅导在线教育”网站(下称猿辅导网)学员信息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王某及“有道精品课”的相关运营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引流”学员引发
发布时间:2023.10.13 -
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印度尼西亚版草案
本文讨论了在与印度尼西亚有关的商业背景下起草商业秘密或保密协议(NDA)时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在拟定保密协议或商业秘密协议时, 一般都会遵循以下框架: a. 定义机密信息或者划定为商业秘密的项目/内容; b. 界定处置此类信息的相关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允许使用或披露的范围; c. 定义上述义务的例外情况,例如透露情况是由于法律、法规、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产生。 我方建议拟在
发布时间:2024.02.22 -
简评吉利诉威马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同时,本案判决在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保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履行的可行性和
发布时间:2024.08.01 -
如何织好商业秘密保护网
现代起亚汽车公司因商业秘密遭到泄露有可能损失近4亿元、爱康国宾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其前员工及相关公司索赔5000万元、宜通航空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其前员工及关联企业索赔6000万元……自去年以来,多起商业秘密案件因损失额或索赔额巨大而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面是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一面是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犹如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虽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但在
发布时间: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