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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将向韩国企业转让272项专利技术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11日说,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将向规模比它小的本国企业转让更多专利技术,以实现“共享增长”。 据产业通商资源部声明,三星将转让272项专利技术,涵盖八大领域,包括半导体、显示器和移动设备等,不收取任何专利使用费。 据韩联社报道,韩国政府2013年出台这一推动国内企业“技术共享”的项目以来,已有33家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与国有企业转让了2979项专利技术,共1416家企业受惠。作为
发布时间:2023.04.12 -
英国法院未支持IDC 3.37亿美元全球许可费主张
3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Mellor法官就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作出判决,联想应为InterDigital的3G、4G和5G专利支付每个蜂窝单元0.175美元的使用费。此外,从2007年开始,所有以前的销售都必须支付这一费率。这使得该公司全球专利使用费总额达到1.387亿美元。这笔款项涵盖了截至2023年底的这段时间
发布时间:2023.03.17 -
发明构思对区别特征认定的影响案
案件概述 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欧瑞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2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6.30 -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案
【裁判要旨】 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等内容,基于对权利要求的合理解释得出结论。只有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后,仍认为其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才能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键词】 专利 无效宣告 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合理解释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诉人原田
发布时间:2023.07.21 -
哥伦比亚为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申请强制许可
哥伦比亚卫生部长已要求该国专利局为一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杜鲁特韦(dolutegravir)颁发强制许可,该药物仍受葛兰素史克(GSK)旗下的ViiV Healthcare公司的专利保护。 卫生与社会保障部部长吉列尔莫.阿方索.哈拉米略(Guillermo Alfonso Jaramillo)发表了一份《公共利益声明》,表示他采取这一措施是为了使该国能够进口更便宜的抗艾滋病病毒(HIV)仿制药
发布时间:2023.10.19 -
最高院关于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
案件事实 上诉人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鑫派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派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闽0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一)坚强公司所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是否为非法证据
发布时间:2023.06.06 -
西门子公司、国知局专利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3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名称为“针对处理对象的处理步骤的开启”的
发布时间:2023.07.03 -
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应具有合法性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莘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水乡周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镇边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瑞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须知网的文章和图片的公开构成了现有技术的公开,可以做为现有技术对比文献。二审法院对此未否认,但对法瑞纳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发布时间:2023.07.10 -
德国法院驳回OPPO对诺基亚的专利诉讼
7月3日,诺基亚与OPPO之间旷日持久的专利侵权案有了新进展。 诺基亚方面提供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一份资料显示,德国曼海姆法院于当地时间6月27日(周二)就OPPO的一项专利(EP3672346B1)举行庭审,并于庭审结束后立即宣布判决,驳回了OPPO对诺基亚的诉讼,理由为诺基亚的产品并未侵犯该专利。OPPO须支付本案的法定费用。 诺基亚方面表示:“自2021年以来,OPPO针对诺基亚主张
发布时间:2023.07.05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公司)、佛山市易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豆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小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智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