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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发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吗?
发票是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作为合法、有效的发票种类之一,手工发票能否作为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呢?围绕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下称良品计画)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蔡某某就第1514527号“無印”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涉案商标系注册在食品类
发布时间:2021.01.20 -
“盒马夫人”“盒马爸爸”“盒马兄弟”等商标被抢注!“盒马一家亲”不是一家人?
1月12日,盒马生鲜官微发布称:“盒马夫人、盒马小姐、盒马爸爸、盒马兄弟……这堆商标都是些啥?怎么多了这么多亲戚。” 盒马生鲜官微表示,已经就以上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希望申请以上商标的企业主动撤回申请,如有侵权行为,将采取维权措施。 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天眼查查询到,“盒马夫人”“盒马爸爸”商标持有人为湖南每日三果贸易有限公司;“盒马兄弟”商标持有人为香港品牌集众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3 -
法官说商标 | 新《商标法》背景下部分商标注册绝对条款的适用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一年。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存在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情况。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因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般仍适用修改前《商标法》。从无效宣告行政审查的法定周期预判,2021年起法院会陆续受理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无效宣告案件。理论上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因涉案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故可适用2019年《商标
发布时间:2021.01.28 -
白酒酒瓶引商标侵权案,剑南春胜出
日前,天眼查平台公开信息显示,此前山东景阳冈酒厂因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南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审理已终结,山东景阳冈酒厂上诉遭驳回,维持原判。 根据公开信息,一审法院查明认定:剑南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第3036581号立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蒸馏酒精饮料、酒等,并且该立体商标
发布时间:2021.10.18 -
杏花村汾酒被假冒!罚款5000元 没收全部侵权产品
近日,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投诉,称沂水县辖区内某土特产超市销售的白酒属于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 接到投诉举报后,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土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确实摆放着“汾酒”2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
发布时间:2021.10.29 -
正品销售商商标使用的边界及侵权认定
正品商品的销售商为了说明其销售商品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正品商品的商标,但其使用他人商标的边界如何界定,如超出合理范围,是构成侵害商标权还是对商标权人的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平行进口贸易中,上述问题尤为突出,需要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一、正品销售商使用他人商标的边界 商标法中的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1.05.28 -
“抖驴”商标被注册 抖音异议失败
近日,第54285649号“抖驴”商标准予注册的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京杭(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抖驴”商标提出异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部分“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抖驴”与异议人部分引证在先注册的“抖”“抖音”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22.10.09 -
山寨弹窗“Airpods”涉嫌商标侵权被判刑
案件提要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使用”不仅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中,只要是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 争议焦点 罗某洲等被告人制造的蓝牙耳机链接苹果手机配对弹窗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等与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的“使用”。 基本案情 苹果公司是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3.05.04 -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 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 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
发布时间:2023.06.27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不宜作侵权认定
摘要:在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并没有越过合法竞争的正当性边界,以当下互联网一般使用者的注意力来看不会构成混淆,商标所有人交易机会的减损小于社会整体利益填补,总体上该种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应当保持谦抑原则,为市场竞争保留更具活力的发展空间。 竞价排名是一种网络推广方式,广告主向搜索平台提供自身选定
发布时间: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