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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冲突抗辩的审理思路分析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以享有在先著作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应当按照“权利法定,边界清晰,互不干扰”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权利商标的注册属于正当,即使被控侵权人享有在先著作权,其在行使权利时也应避让权利商标以避免混淆。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商标的取得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可以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对于该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对于存在权利瑕疵的原告商标可不予保护。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12.26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之犯罪数额认定研究
内容提要 当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以下司法困境:“销售金额”标准下的犯罪数额认定引发罪刑失衡;“违法所得数额”标准缺乏配套司法解释的规范指引;犯罪数额认定依据混乱;刷单辩解的证明标准模糊不清。犯罪数额的认定,要体现对被告人不法获利的评价功能,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效率的统一。实体构造上,销售金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含义不同,对后者应采“净利制”模式计算,扣除的成本以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
发布时间:2024.06.13 -
论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尤其是商标保护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商标申请注册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由于存在在先注册或申请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情况。在此背景下,实务操作中诉争商标申请人为了排除引证商标的阻碍而成功注册该商标,通常会采取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提交商标无效申请或与引证商标共存等方式。商标共存是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重要内容,分为约定的商标共存与非约定的商标共存。其中
发布时间:2024.05.10 -
商标侵权案件中不侵权抗辩的判断顺位和“描述性使用”抗辩的判断方法
一、案情 原告浙江绍兴伊曼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伊曼公司)于2015年12月申请注册“重赤豆”商标,2017年1月,在冰淇淋、冰棍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原告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百余件,包括“重绿豆”“伊曼”“酒棒冰”“爱斯格瑞”等,其中部分商标如“重绿豆”处于无效状态。原告自2015年开始生产重赤豆冰棍,包装使用了“重赤豆”大字,并显示“伊曼”标志。涉案光明牌“精品重赤豆棒冰”包装上有艺术字体的“重赤豆
发布时间:2024.05.17 -
在网店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使用他人商标文字构成商标性使用
裁判要旨 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会使网络用户认为该文字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联系,即此时创意标题中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案情 2022年初,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发现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经营店铺“库巴洛旗舰店”,销售多种3C数码产品,通过在产品创意标题
发布时间:2024.06.05 -
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案
香格里拉,被誉为“人间天堂”,是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下辖市及首府所在地。香格里拉地处举世闻名的“三江并流”风景区腹地,“群山蕴宝、众水流金”,是举世寻觅的世外桃源,也是很多人“心中的日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涉香格里拉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格里拉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葡萄酒、青稞干红酒的公司,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松园
发布时间:2024.03.25 -
仿冒“雅诗兰黛”品牌商标侵权案
化妆品备案信息、被告出具的授权书等。 2. 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股东个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在国外注册公司,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其后,以该公司作为“监制”或“品牌授权方”,授权其在境内成立的多家关联公司销售该仿冒产品。通过这一系列操作,被告将其产品包装为“由雅诗兰黛(英国)集团打造的一款私人定制品牌”。在被行政查处和起诉后,被告将其多家公司先后注销,成立
发布时间:2024.06.27 -
北京商标律师:促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问题咨询: 您好,房产企业拟举办一场商品促销活动以促进房产销售,促销销售商品为某知名商超品牌的产品,并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文字商标(类似于xx产品特卖会或xx特卖会),请问这是否构成商标权性使用?是否属于对商标权的侵犯?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首先,须判断贵司的促销、宣传中对于所述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
发布时间:2024.04.23 -
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母公司的商标 被判赔200万元
商标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意味着一种品牌效应,更是一个公司良好形象的表现。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案件,连云港某水泥有限公司因侵害中国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共计200万元。 基本案情 中国联合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集团)系、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发布时间:2024.05.14 -
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判断同类但不同细分市场服务的近似标识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市场混淆为衡量标准,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者的实际使用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权利商标与诉争标识相同部分的标识显著性有限、识别功能较弱,差异部分明显,且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XL”(化名)与“XL豪泰”(化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