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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以苏州现状为蓝本
的条款相对模糊,研究者对于非遗传承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多有研究,如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以商标权保护手工制品和传统技艺,以专利权保护传统科技类非遗,以商业秘密保护祖传配方和绝活等。但是,上述保护路径更多地着眼于作为公共物品的非遗。非遗传承的困境之一是自身知识产权维护和保障困难,而这一困难并不仅仅在于对非遗知识产权的前期审定和认定(公共属性),更在于如何在后期的非遗实践和发展中关注其中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4.26 -
2016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
一、“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宣判 “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QIAODAN’‘qiaodan’商标予以维持。”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
发布时间:2017.01.05 -
游戏《开心消消乐》引发系列权利纷争
因认为古川公司开发的《开心消消乐2015》等游戏仿冒《开心消消乐》,乐风创想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将古川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风创想公司诉称,《开心消消乐》游戏及该游戏的宣传、下载页面及游戏内使用的开始画面、美术字、藤蔓图及卡通动物形象等美术作品均由其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后又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开心消消乐”商标的排他式使用权。古川
发布时间:2016.05.25 -
关于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认定
(作者:蔡伟、欧群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商标商业维权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近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呈上升较快之势, 导致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维权案件( 或称关联案件) 不断增多,而其中的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又占据较大比例。从权利类型来说, 商标、 专利、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均存在商业维权现象, 而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最具有代表性, 故本文也仅就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展开讨论
发布时间:2016.12.22 -
当前电子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及前瞻
2015年,我国电子游戏玩家数量达到5.34亿,电子游戏市场销售收入超过1400亿人民币,增幅达22.9%。其中,自主研发网络游戏市场销售收入为986.7亿,增幅为35.8%。这些数据说明了电子游戏市场的巨大空间。在目前的实务中,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拆分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但是,随着电子游戏技术的提高、“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电子游戏直播的兴起,也给电子游戏
发布时间:2016.05.18 -
关于商标商业维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认定
(作者:蔡伟、欧群山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商标商业维权案件的概念和特点 近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呈上升较快之势, 导致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维权案件( 或称关联案件) 不断增多,而其中的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又占据较大比例。从权利类型来说, 商标、 专利、 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均存在商业维权现象, 而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则最具有代表性, 故本文也仅就商标商业维权案件展开讨论
发布时间:2016.12.22 -
因不当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一公司被判侵权
原标题:福建高院二审判定贵州怀酒使用“赤水河畔二茅台”的行为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名人题词不当使用,小心侵权! “赤水河畔二茅台”,这是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于1998年为贵州怀酒所作的题词。殊不知,多年后,因题词的使用不当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酒公司)起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航
发布时间:2019.10.24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性问题研讨会综述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DOJ)及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定标准,即FRAND义务[1]应包括善意谈判义务,以实现遏制“劫持”及“反向劫持行为”,寻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及标准实施者利益的均衡之最终目标。 焦彦法官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以推荐性标准认定必要专利的类型,同时也否定了最高院2008年复函[2]的意见。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以下的内容:(1)FRAND承诺属于
发布时间:2016.11.14 -
不仅仅是著作权法 这些知识产权法也暗合“额头出汗原则”
不成熟、层次低或显而易见”。此后,各国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摒弃了“额头出汗”原则,这一原则从此更多的是以负面的形象出现在各种理论和教科书中。 然而,笔者发现,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除了著作权法,其他的各法在成果保护逻辑上都遵循或者暗合“额头出汗”原则,即研发者可以基于自己的单纯劳动而取得相应的智力成果并受到法律保护,以下具体展开分析。 商标法:在先使用商标 现行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
发布时间: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