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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判决书
裁判要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腾讯
发布时间:2023.02.27 -
“李鬼”告“李逵”侵权,“李逵”怎么办?
在商标恶意抢注情况中,当“李鬼”告了“李逵”,“李逵”该怎么办?实践中,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实例主要为涉及商标异议的行政案件,该条款能否适用于由经销代理关系引发的“李鬼”告“李逵”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品牌方与经销商存在
发布时间:2022.06.22 -
美术字体+图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判决要点】 1. 本案中,经一审当庭拆封比对,守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太阳能水箱”产品以及包装的显著位置,以加粗、放大、变形的美术字体+图形组合,加以醒目颜色等方式突出使用标识的行为,既起到标示产品名称的作用,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许守会享有商标权的第23626720号商标,系汉字“皇咀”加拼音的上下结构商标组合。被控产品上实际使用的“皇咀”标识显著改变了原商标
发布时间:2022.07.25 -
浅谈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
引言 小小的地名大大的学问,关于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实践中颇让人困感。比如,如何界定“含地名商标”以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地名商标通过使用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注册之后该如何保护等等,这也导致不少商标申请人对于自身已使用的地名商标是否能顺利注册,注册后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疑问和不确定。笔者从含地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谈一谈关于含地名商标注册与保护尺度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25 -
销售个性潮牌竟成侵权者?
近日,孝南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团队顺利审结两起商标侵权案件,不仅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更为各网店经营者及平台运营商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原告福建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刘某某、陈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中公开出售带有该公司注册专用商标权的多款服装产品,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原告的声誉。同时起诉该网购平台,认为其为两名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2022.10.25 -
“原酿造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聚焦主题: 仅直接表示所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方式、加工工艺或者品质特点等的描述性词汇,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酿造”是酱油等调味品及酒类产品的一种制作工艺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
发布时间:2022.10.24 -
“威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生态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探讨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标准问题,认为虽然生产商单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大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
发布时间:2022.05.13 -
结合案例浅析提高商标共存协议认可度的几个要点
通常认为,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者允许在后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可通过签署共存协议主张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在实务中,仍需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避免商标权利冲突之外,还应避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同时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共存协议的形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共有制度,做进一步综合分析。 近年来,随着审查风向愈加严格,共存
发布时间:2022.05.17 -
“头条百科”商标侵权纠纷案
“头条百科”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裁判要旨 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应给予其范围越宽、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同业竞争者选择商业标识时,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权利的避让义务。司法实践对互联网商业行为中的故意“搭便车”“傍名牌”等模仿行为,应该坚决予以遏制,以净化市场环境。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进行
发布时间:2022.05.16 -
碧鸥与碧欧法庭对峙,最终……
一方为“”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在护发素、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上核准使用的商标权人,另一方为长期使用“”等图形标识(下称被诉标识)头发洗护产品的在先使用人。因同为生产、销售头发洗护相关商品的企业,双方就各自产品包装上的商标使用问题,屡屡对簿公堂。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广东碧鸥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碧鸥国际公司)及其原股东钟某民在广州市碧欧化
发布时间:202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