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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HUNTER”商标引发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原标题:商标共存协议能排除混淆可能性吗? 在商标申请驳回案件中,共存协议能排除近似商标的混淆可能性吗?围绕第22801511号“HUNTER”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商标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志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对其商标权进行处分。同时,商标共存协议是对
发布时间:2020.06.23 -
英国纯素食品注册商标数量激增
2019年,英国与纯素食品有关的注册商标数量增长了128%,达到了107个,而2018年仅为47个。许多跨国企业都在竞相申请此类商标。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纯素食品吸引了众多大企业的眼球,这些企业正在加大投资力度以将品牌产品推向市场。 举例来说,总部位于荷兰和英国的消费品巨头联合利华(Unilever)曾为其纯素冰淇淋注册了商标。德国立德连锁超市(Lidl)也为其一系列纯素产品注册了商标,包括糕点
发布时间:2020.08.25 -
商标“撤三”案件对发票的质证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和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文件资料(如发票)上。在商标“撤三”案件中,注册人经常会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公证件,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还存在证据认定过于机械、缺乏优势证据意识的问题[1],过于依赖发票证据。鉴于上述情况,需要“撤三”申请人仔细查验证据、提出质疑,以排除虚假、不可靠的证据。 本文以案为例,梳理发票证据的常见疑点,总结质证发票
发布时间:2020.03.02 -
称“日上”商标被冒用,日上公司分诉八家公司侵权
称“日上”商标遭冒用,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嵩轩科技有限公司、弘旭空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鑫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焕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旭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驲上尚贸有限公司、北京鑫隆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公司分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网站链接、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8020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该八起案件。原告日上公司称,其为
发布时间:2020.04.09 -
“货拉拉”不许抢注者“搭便车”
“拉货就找货拉拉,货物出行更轻松。”提及全民快递有限公司(下称全民快递公司)旗下的同城货运网约平台“货拉拉”,很多人并不陌生。一家经营复合材料的企业在货物递送等服务上注册“货拉拉”商标,招致全民快递公司不满,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石家庄尼沃复合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尼沃公司)的上诉主张未能获得支持,原国
发布时间:2020.04.21 -
地理标志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审理思路
作者 | 李海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基于地理标志本身的权利属性,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充分考虑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结合客观形成的市场实际,对二者的混淆可能性进行准确认定。 【案情】 诉争商标系第16621786号“平阳黄汤PINGYANGHUANGTANG及图”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0.05.08 -
“微信支付”与“微信”属于不同服务类别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 (2016)粤0305民初15896号 (2019)粤03民终3243号 【裁判要旨】 原告腾讯公司和财付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微信支付服务属于微信服务中众多服务的一种,微信支付与被告北京中欣安泰公司的微信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不同的服务类别。原告不具有攀附被告微信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且消费者亦不会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对二者之间的经营关系产生混淆,故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20.05.09 -
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与《民法典》物权编的“占有”
一、未注册商标享有的不是权利,而是事实上的“管领力”即和平、公开、稳定的占有或使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驰名商标例外),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属于对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的保护,是因持续使用的事实从而获得相关公众予以信赖的商业成果,是行为人的无体财产。 但这种法益只能原始取得,而难以继受取得。原因在于,权利因公示周知而产生合理信赖,权利的对象脱离权利人的支配不影响权利的存续,故此,权利可以通过转让实现
发布时间:2020.07.07 -
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权无效宣告制度是指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便存在不予注册的绝对或相对理由,在商标注册行政部门主动发现或经他人申请之后,由商标注册行政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使商标权回到自始即不存在状态的法律制度,是使商标权消灭的一种方式。 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
发布时间: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