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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注册“火神山”“方舱”商标,北京顺义这两家机构被立案查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企业和自然人图谋不当商业利益,将与疫情相关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文字抢注商标,一些商标代理机构违背社会良知提供服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愤慨。3月18日,针对两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火神山”“方舱”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了整改约谈。 据悉,这两家代理机构分别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良责知识产权代理
发布时间:2020.03.20 -
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调整商标官费的最终规则
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2020年11月1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一项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审查与上诉委员会(TTAB)各项程序新官费的最终规则。该规则将于2021年1月2日生效。上一次商标官费调整大约是3年前。 各项官费增长幅度不一。通过TEAS Plus(对于初始的主要注册申请,USPTO提供三种电子申请选项:TEAS Plus、TEAS RF和TEAS
发布时间:2020.11.30 -
“婷美佳人”与“婷美保健”究竟谁“更美”?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李某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超范围、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9.16 -
商标遭侵权,欧普获赔偿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审结了上诉人成都萤火虫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萤火虫公司)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萤火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 欧普商标引发纠纷 欧普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照明企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
广州9家机构因代理“火神山”“李文亮”等商标申请被立案调查
3月14日,记者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墨唐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9家商标代理机构,由于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而涉嫌违法,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核查,墨唐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等9家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受理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吹哨人”等36件商标注册申请,广州市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0.03.16 -
涉“平行进口”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涉“平行进口”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粤1971民初4196号 二审案号:(2020)粤19民终4517号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指出“平行进口”商品无相关防伪标识时,可认定该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由商品销售者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平行进口”商店在装潢上使用的标识属于服务商标,超出指示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使收到警告函,大型商场如对进驻的“平行
发布时间:2021.12.02 -
472件“冰墩墩““谷爱凌”系列商标被国知局驳回或无效
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 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正在北京和张家口隆重举办,来自全球90多个国家的冬奥健儿们奋勇拼搏,诠释了“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精神,传递着“一起向未来”的文明和谐进取的美好愿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先后对“北京2022”、 北京2022年冬奥会
发布时间:2022.02.14 -
南京“大牌档”诉侵权索赔数百万,被告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提起“大牌档”三个字,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什么? 此前,“南京大牌档”母公司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惠公司”)因拥有“大牌档”、“大牌檔”商标,一纸诉状将使用“巢州大牌档”和“合淝大牌档”名称的餐饮经营方告上法庭,分别索赔200万和300万。被告“巢州大牌档”为巢湖市巢州大牌档饭店的各个门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 2022年5月19
发布时间:2022.06.02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01 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刑终514号刑事裁定 02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商标行为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广告宣传等有形载体上的行为。物联网环境下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商标使用方式和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等因素
发布时间:2023.02.28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广州茶理宜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湖南鼎太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凌兴旺 争议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茶叶罐、纸杯等。 原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如“茶理宜世”“茶颜悦色”“喜小茶”“嫦娥的茶”等众多知名饮品品牌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系对原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