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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 -
判断游戏名称是否商标侵权的两个关键问题
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问题,应从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出发,结合游戏行业的特点,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导致混淆以及存在其他抗辩事由等问题。本文拟重点分析游戏名称的“商标性使用”和“混淆可能性”两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实践中,认定商标侵权需首先考虑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按照《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使用应当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权人如认为他人的行为侵犯
发布时间:2016.04.01 -
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作者:俞惠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以商品外型、商品包装或容器构成的立体形状,难以被认定固有显著性,对此类三维标志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应在指定使用的商品范畴内,以该商品所属行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或认知习惯为判定标准。 案情 原告(上诉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第15485959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
发布时间:2017.11.13 -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作者: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
发布时间:2016.05.06 -
积压商标证5月底前发完 未来有望立等可取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不久,一则“半年拿不到一张证”的消息引起了热议。北京一家商标代理机构表示,去年8月21日到今年3月,注册公告期满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局一张都没有发放。对此,商标局曾表示原因是由于注册证的纸张缺乏。一时间,“缺纸”导致商标注册证延迟发放和《商标注册证明》办理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被媒体广泛报道。 这一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时间做出回应:目前商标注册证用纸供应已经到位
发布时间:2016.04.20 -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 -
欧盟:共同体商标正式更名为欧盟商标
依据欧盟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EU) 2015/2424号条例),自2016年3月23日起,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将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此外,自该日期起,该局所管辖的两项知识产权之一的“共同体商标”(CTM),也将正式更名为“欧盟商标”(EUTM)。 欧洲联盟对其商标保护相关法规做出的修改,于2016年3月23日正式生效。欧盟商标改革立法
发布时间:2016.03.24 -
“大亓DAQ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13734835号“大亓DAQ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84884号 申请人:台州三鹰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34835号“大亓DAQI”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3181号不予注册决定
发布时间:2017.09.18 -
《商标审查意见书》的适用
作者:裴蕾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笔者在商标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 很多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和理解存在诸多问题。 在此, 笔者对《 商标审查意见书》 的适用加以说明, 希望能为广大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关于核发《商标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法律依据 《 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审查过程中,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 可以
发布时间:2017.06.29 -
如何界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
(作者:徐美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商标在一定范围内是将公用资源纳入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故在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范围,都应当特别限定于“具体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使用方式。 【案情介绍】 射阳县大米协会(下称大米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稻米生产、加工、服务等
发布时间: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