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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黄清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清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至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清桥、厦门丰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
发布时间:2021.09.02 -
美摄诉抖音“剪映”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6.13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涉“开心消消乐”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220万元
作者:郭振华、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 网络游戏产业高速发展,玩家对游戏的热情不断高涨,催生了手游行业的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乐元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元素公司)与被告浙江古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川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乐元素公司享有“开心消消乐”的著作权、“开心消消乐”文字的商标权,其发现被告浙江古川公司
发布时间:2016.11.30 -
音著协起诉网站侵权被驳回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某网站有儿歌《小螺号》《大海啊,故乡》《猴哥》的动画,认为该网站侵犯了歌曲复制权遂而起诉,北京海淀法院日前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对被告芝兰玉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是厘清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件。 音著协是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
发布时间:2016.02.04 -
恶意抄袭网页页面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原告北京金未来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金未来公司)诉被告武汉昊古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昊古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等。 金未来公司起诉称,金未来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6日,从事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服务。金未来公司开发完成了“简理财”APP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7.11.07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著作权及其他)
著作权案件 ——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认定问题。审判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认定,即主观上被告之间或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共同提供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且为实现前述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因主观意思联络存在臆定性,在裁判中可以根据被告之间体现合作意愿的协议、行为之间具有合作或利益分享等密切联系等,认定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应当区别基于特定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客观需求所确立
发布时间:2016.05.10 -
网络环境下权利人应增强司法保护意识
林子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赔偿力度,应当是我们共同努力的方向,要想达到这个目的,一个是法官要有这种意识,更主要的是,作为权利人来说也要有更好的版权保护意识。”10月12日,在2017年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第二期)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题,生动地讲解了近几年版权案件的变化趋势,阐述了
发布时间:2017.10.26 -
北京高院整理发布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著作权及其他)
著作权案件 ——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分工合作”提供作品的认定问题。审判中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认定,即主观上被告之间或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有共同提供作品的主观意思联络,且为实现前述主观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行为。因主观意思联络存在臆定性,在裁判中可以根据被告之间体现合作意愿的协议、行为之间具有合作或利益分享等密切联系等,认定存在主观意思联络,但应当区别基于特定技术或商业模式等客观需求所确立
发布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