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著作权
-
西安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2023年12月26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某胜、秦某强侵犯著作权”一案,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被告人秦某强获悉运营盗版小说网站后植入广告可以牟利,遂与被告人秦某胜商议运营盗版小说网站事宜。被告人秦某强购买域名并搭建盗版小说网站,使用网上下载的应用程序从不特定网络小说平台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在其盗版小说网站上向公众传播。 2022年5月至
发布时间:2023.12.28 -
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内容的综合解读
内容提要 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47条对广播组织权的范围作了一定扩张,但仍沿袭了禁止权立法模式,并重申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需结合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和基本原理作综合解读。广播组织对不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由其自己制作和播放的广播、电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也可许可他人以《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的各种方式使用;对包含他人作品或录音录像
发布时间:2021.09.18 -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此处的批发、零售有否限定为复制者自身实施的销售行为,存有一定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此处的批发、零售并未限定为复制者自身实施的销售行为,而应指所有的批发、零售行为,在新的规定出台前,对销售包括盗版光碟在内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一般宜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不宜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是,销售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发布时间:2016.12.19 -
韩国歌手徐太志告韩国著作权协会败诉 称会上诉
韩国歌手徐太志起诉著作权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诉讼案,法院判原告败诉,徐太志称会上诉。 徐太志(原名郑贤哲)得到信托管理禁止假处分决定后,要求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返还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的诉讼中,法院判原告败诉。 3日,裁判部的判决书中表示,著作权协会征收的金额并非针对个别著作物,而是根据所有著作物的使用费率收取的包含所有著作物的费用,因此原告主张的征收其著作权使用费的说法不成立。 3日,徐太志
发布时间:2008.07.10 -
主播“跳槽”引发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处理
签约成为斗鱼TV“炉石传说”游戏独家签约主播,双方约定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属于鱼趣公司独家所有,若第三方未经鱼趣公司同意行使上述权利、权益的,则鱼趣公司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且朱浩有义务配合;合同履行期为5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签约后,鱼趣公司、斗鱼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06 -
美术作品局部可单独构成作品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美术作品局部是否单独具有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在于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可单独分割使用。法院认为,后来作品的作者只是对较之原有作品而言有所创新的那一部分有著作权,并不能涵盖原有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云红河公司”) 被告:倪文贵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7号 【案情简介】 原告红云红河公司委托案外人
发布时间:2017.05.31 -
主播“跳槽”引发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处理
签约成为斗鱼TV“炉石传说”游戏独家签约主播,双方约定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属于鱼趣公司独家所有,若第三方未经鱼趣公司同意行使上述权利、权益的,则鱼趣公司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且朱浩有义务配合;合同履行期为5年,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签约后,鱼趣公司、斗鱼公司
发布时间:2017.11.06 -
“机械表演权”的法源澄清与立法完善
【中文摘要】在我国学界,对于机械表演权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直存有争论,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定义过于宽泛,造成其在控制范围上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重合,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3个稿本都未解决此问题,因此建议以“现场性”统辖表演权和放映权,并以此区别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界限分明、简洁易懂和逻辑合理的传播权体系。 【中文关键字】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
发布时间:2017.11.26 -
PS图片案终结:朱庆福获赔,林志颖积极道歉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的原告朱庆福诉被告林志颖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该案中,林志颖因微博晒“P图”,被该图作者朱庆福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的涉案微博配图将朱庆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了裁剪,并将其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林志颖的行为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
发布时间:2017.11.28 -
wuli韬韬,听说你被指侵权了?
? 事实上,笔者从开始吃瓜到现在,摄影师同学并没有亮出能够证明其对相关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而是一直在以一个权利人的形象在进行维权。 当然,目前没有其他人跳出来对相关图片主张权利。而根据知识产权诉讼实践,对于摄影作品如果要主张著作权,必须提供拍摄照片时的相机,或者照片的原片。目前,此事件中当事人的维权基础没有人提出质疑,而且这也不是在进行诉讼,所以我们就暂时默认叶梓颐是这些图片的权利人。 关键点二
发布时间: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