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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分散,深层次整合关联困难
2015年,我国全年共受理专利申请279.9万件,受理商标注册申请287.6万件,作品著作权登记量达到134.8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量29.2万件……这还仅是我国一年的知识产权数据。如果从全球范围看,数量更是惊人:过去50年,仅全球的专利数量,其数据总量已经超过1亿条。这些海量的数据包含着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是一座巨大的“金矿”,如果对这些数据进行采集、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对企业经营
发布时间:2016.08.24 -
专家发声-中国智能短交通企业需提高知识产权
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谭剑在去年的“中国智能短途交通行业创新发展论坛暨中国国际商会智能短途交通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筹)成立大会”上说,过去5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来越严格,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创新方面,步伐也在大大加快,十二五期间相比十一五,有效的专利保有量尤其是发明专利保有量、有效注册商标保有量、包括中国著作权登记的总量呈数倍的增长,所以探讨电动平衡车的行业发展势必
发布时间:2017.03.28 -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维权首案或以和解收场
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起的首起维权诉讼。该案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以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为由,将“中国知网”的经营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期刊杂志社)、“全国学术快报”客户端经营者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6
发布时间:2017.09.21 -
论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层面法律对其保护不能缺位,但在实然层面,环视与之最匹配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现实困境。 (一)著作权法保护之难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copyright),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字、科学和艺术等各类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因此,商业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取决于该商业模式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以综艺节目的商业模式为例,北京高院认为
发布时间:2017.03.17 -
二次创作的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完成转化性地批评、评论所进行的使用,其使用目的、程度、数量等都是合理的。可见,即便大量的原告作品被复制了,但这些复制对于作出批评、评论而言是必要的。因此,综合上述要素,克莱因对于霍斯使用视频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版权侵权。 近年,使用他人原创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的视频大量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相关的权利纠纷也越来越多。基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合理使用情形所作出的穷尽式列举,二次创作的视频往往难以被法院
发布时间:2017.11.08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作者:赵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注册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其中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商标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在先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 在“HWAIL及图”商标行政案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和继承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等证据的
发布时间:2017.02.09 -
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DAUM和NAVER
7月2日,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涉嫌违反著作权为由,向首尔中央地方检察院和水原地方检察院城南支庭分别起诉NAVER运营的NHN株式公司和1名blogger、(株)DAUM和1名blogger。 韩国音著协称,从今年1月起曾多次要求门户网站纠正blog和CAFÉ等的音乐文件复制和传送问题,但一直没能得到改善,因此才以帮助侵害著作权嫌疑追究其法律责任。音著协在起诉状中表示,目前因blog和CAF
发布时间:2008.07.10 -
“熊出没”侵权案
近年来国产动漫产业发展迅速,“熊出没”是优秀国产动漫的代表之一。其中“光头强”、“熊大”及“熊二”等动漫形象不仅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在成年人群体中也有不少的粉丝。为了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某商家在未经“熊出没”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使用了“光头强”、“熊大”及“熊二”的动漫形象,因此招来诉讼。 本案关注要点: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著作权人名称变更是否影响《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3.原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著作权的认定
(作者:赵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除注册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权益,其中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商标行政审判实务中,对于在先著作权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 在“HWAIL及图”商标行政案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和继承财产分割补充协议书等证据的
发布时间:2017.02.09 -
互联网传播中的默示许可制度
。上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周某(第二次庭审到庭),上诉人无锡肯德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审第三人电通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某一审诉称:2007年7月,其首创“叶某毛笔行书字体”,并于2008年1月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0S-2008-F-005号。无锡肯德基公司未经叶某许可,擅自在72家门店的多处招贴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叶某享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