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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模板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APP上传播并提供该短视频模板的下载服务,同时删除原有视频模板的LOGO及水印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引发社会关注。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模板这类新型的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边界模糊,短视频模板的法律问题有待探讨。 判断是否构成作品 有些学者认为,新修
发布时间:2021.01.04 -
使用“奥特曼”形象玩具拍摄视频侵权吗?
案情回顾 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独占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图片,并将其上传至互联网,供不特定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奥特曼系列作品及其人物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
发布时间:2021.04.16 -
广播组织权的立法设计待完善
作者| 李陶 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今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京举行。此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8月17日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就我国广播组织权的制度建设而言,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对一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有关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进行了调整。笔者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调整后的第四十七条在表述上仍
发布时间:2020.11.04 -
姚震:也谈广播组织权的扩张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历时近十年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划上句号。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关于广播组织权规定的修改始终备受各方关注,甚至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而新《著作权法》对于广播组织权的扩张,似乎并未平息争议,关于广播组织权认识上的鸿沟仍然巨大。笔者不揣浅陋,对广播组织权立法经过、主要争议及权利扩张后可能
发布时间:2020.12.22 -
“人工智能著作权”案
,如果不赋予一定的权益保护,将不利于对投入成果的传播,无法发挥其效用。上述问题不解决,就难以为人工智能预留基本的创新空间,阻碍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 最终,本案判决富有前瞻性地指明,可以通过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这虽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但却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不至于使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物沦为“无主物”,也有利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促进文化传播。此外
发布时间:2021.01.27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认定
的面料布匹具有合法来源,为从案外人处采购所得,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予以证实,其在购买布料时不知道存在著作权侵权,且无能力鉴定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在销售侵权产品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为两被告其在进货时并未对进货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亦未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19 -
新东方诉墨墨侵犯著作权案二审有果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方公司)起诉成都墨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墨墨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新东方公司就《24天突破高考大纲词汇3500》等39本图书(下称涉案图书)请求保护的单词选择、划分、排列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墨墨公司开发的“墨墨背单词”APP软件(下称涉案软件)对单词、单元划分和单词排序
发布时间:2021.02.18 -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条款不宜改动——对著作权法修正案二读草案第十七条的建议
法律的受众是全体公民,因此条文需要简洁、清晰,才可使普通阅读者准确判断相关行为的法律后果,达到法律规范的行为指引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二读草案”)第十七条的修正内容(特别是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的修正来看)在财产法中添加了作品和权利人的身份要素,使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与使用问题变得极为复杂和含混不清,会导致未来争议频生,不符合法律应有的目的和实践情况。建议保持原有表述方式。 现行
发布时间:2020.09.02 -
从二审稿再看改编权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目前对现行《著作权法》中改编权控制范围的理解尚存争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又对此作了不同的补正。这一问题与其说是学说的竞争,不如说是社会的选择。 1. 现行法及争议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但因对“不得侵犯原作
发布时间:2020.09.01 -
演讲速递 |李琛:独创性应不应该分高低?
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提高。这个问题是有解的,这是他们理论选择的一个错误。因为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关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的区分,要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这个要素去解决。实用品主要涉及的就是领域划分问题,德国学者说要提高独创性标准,也是因为考虑到跟外观设计的一个协调。 日本学者在这一点上逻辑比较清楚,会用领域限定要素来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所以这是有解的。 另一个是中国的例子,有观点要在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发布时间: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