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著作权
-
称新浪微博等擅发《吾皇》作品形象,白茶索赔50万元
因认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卡乐士商贸有限公司擅发作品《吾皇》,梁先生、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梁先生、一间宇宙公司诉称,梁先生又名白茶,其于2013年2月1日创作完成《吾皇》作品,并于2014年12月15日发表,是该作品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8.06.22 -
保护著作权从保护署名权做起
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保证文学创作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不管经过多少种形式的改编,其基本的著作权仍然属于最初的原作者,这也是全球公认的一个原则。 著名童话作家郑渊洁近日发微博,公开谴责出版《舒克和贝塔》一书的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理由是该社今年6月出版的这套书没有标明自己是原著作者,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因此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是,面对郑渊洁的指控,出版社却表示不能接受,理由是《舒克和贝塔
发布时间:2016.08.16 -
如何理解修改权?
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的含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当前流行的两种解释是“一权两面说”和“轻重有别说”(具体含义见下文),根据这两种解释,修改权的单列没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了修改权,并试图以重新定义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涵盖修改权,也主要是受到这两种学说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概念负担着规范功能,因此,对法律概念须作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对立法中的概念,首先应做“推定其有
发布时间:2019.03.11 -
民法典肖像权新规与著作权法之关联
进行了规定,而通过分析可见,这些规定虽多意在规范肖像的使用,规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与著作权法亦不无关联。 1 肖像权对著作权侵权的影响。 此前笔者曾撰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介绍了目前对“侵权作品”的观点,即本身侵犯他人权利的作品著作权又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仅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而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这一认识同“不洁之手”“人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等法学观念颇为契合,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备价值导向
发布时间:2020.07.10 -
假冒署名与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 1.何谓“假冒他人署名” 这一问题在民事的著作权法领域曾引发争议并有所讨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构成侵权;在今年4月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五十二条第八项原样承继了现行规定。在此前的讨论中,主流观点认为,署名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而在甲创作的作品上署乙的名字
发布时间:2020.06.16 -
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完善,与新《著作权法》相衔接,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戒力度,本文就《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修正与如何理解把握作简要论证。 一、正确理解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对象 (一)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称修正案(十一)〗第217条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从著作权扩大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1.04.15 -
用户使用免费软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明确保留的“署名权”
【判决要点】 1.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其过错及侵权情节等具体情况酌定其是否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2.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
发布时间:2022.05.30 -
《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模式及对当前著作权法修改的启示
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赋予作者以著作权,与保护作者人格没有关系。 第二,在著作权框架上,没有设置著作人格权制度。《大清著作权律》第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就是对著作物有着重制利益之权,没有规定署名权、完整权、发表权等著作人格权。另外,《大清著作权律》第5条规定:“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又著作者身故,得由其承继人继续至三十年。”第6条规定:“数人共同之著作,其著作权归数人共同终身有之,又死后得由各承继人
发布时间:2020.09.23 -
盗取产品知识产权非法获利300万
从他人公司的产品提取出操控软件,稍做表面修改后,就非法复制、应用于自己公司生产的焊线机,然后再销售、出租出去,从中牟取利益。昨日,海沧区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非法经营数额达300多万元的侵犯著作权案。 据了解,被告威尔富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11月,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李某负责产品研发和生产经营。2004年年初,李某未经授权,从被害单位ASM公司生产的一款焊接机提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号
发布时间:2008.02.18 -
厦门海沧法院宣判一起著作权侵权案
计算机软件和文学创作、音乐、电影电视等一样,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李文星是厦门威尔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11月公司成立后,李文星就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2004年年初,李文星未经授权,从香港先进自动
发布时间: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