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不良影响
-
以案释法 | “食族人”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僧某申请注册了第27792495号“食族人”文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第30类“粉条、通心粉”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僧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且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未实际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原告僧某提交了含有
发布时间:2021.05.19 -
以“叫个鸭子及图”案为例 探讨“不良影响”条款中的主观动机
作者:马君丽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法》第十条阐述的是具有绝对禁止理由内容的标志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或者”联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有其他不良影响”。“或者”作为连词,用在叙述句里表示选择关系,也表示等同关系[1]。从语法结构的角度看,连词“或者”的前后应当是意思相近或相反的事物,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其他不良影响所表达的意思显然应当
发布时间: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