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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组织召开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会议,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会议认为,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产权保护各项任务有序落实,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产权保护立法、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举措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同时,会议
发布时间:2019.04.08 -
惩罚性赔偿!使用自己的“小米生活”商标竟被判赔5000万?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小米科技公司的“小米”注册商标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状态,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小米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提出的5000万元经济损失及41.4198万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小米:对方恶意注册商标 展开维权诉讼 近年来,在积极拓展及发展自身业务的同时,小米科技公司在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09 -
两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围绕制约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部署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服务品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服务品牌等任务,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意见》围绕“以人为本,优化供给”“市场导向,品牌引领”“创新驱动,跨界融合”“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
发布时间:2019.10.30 -
董明珠两会提案:严厉打击“专利流氓”,引入惩罚性赔偿
据金融界消息,格力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提出了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专利流氓”等多项建议。 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董明珠建议从立法层面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此外,董明珠指出,要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于“专利流氓”,董明珠指出“专利流氓”分为两种:一种是已被广泛探讨的“非专利
发布时间:2020.05.27 -
惩罚性赔偿:加强专利保护的制度创新
经过多年的等待和企盼,备受社会关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迎来决定性的时刻: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修改的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在强化专利权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着墨颇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帮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该制度,本报邀请专家、法官和服务机构代表,请他们从各自视角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读。 对话
发布时间:2020.11.09 -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与价值取向
代价。同时,随着形势发展,我国专利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来加以解决。例如,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尚有差距,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跨区域侵权等现象增多,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转化服务不足;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经贸
发布时间:2021.06.02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司、恒旭投资公司、创力公司、砖瓦协会、曹培均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3.6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主导并实施了本案垄断行为,造成张仁勋旗下的砖厂被迫停止生产,应向张仁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向张仁勋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张仁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桥公司、曹培均、砖瓦协会不服,向
发布时间:2021.05.10 -
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是“LIBNET图书馆集群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与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图书有限公司为广州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
发布时间:2024.03.27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 -
浅析字号与商标冲突案中停止侵权及有惩罚性功能之法定赔偿的适用问题
作者:曹闻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攀附他人商誉,将他人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着重考量了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并探索了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法定赔偿之适用问题。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 2013年
发布时间: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