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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及审查标准
导读: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相较于其他的不侵权抗辩形式,如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抗辩、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抗辩、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抗辩等,显得具有更低的证明标准或适用条件,而且往往被被告作为兜底性的抗辩策略使用,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被主张的频率非常之高。随之而带来的实务难题是,如何正确的认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标准及界限? 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来自于民法上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04 -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
定义: 1.具有秘密性且并不为该领域工作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信息; 2.因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 3.信息权利人为保护其秘密性而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包括技术信息(例如制作方法、配方或化学成分)或者商业信息(例如顾客名单、产品发布日期或者市场调研的结果)。 商业秘密的合法和非法获取 第3条概括了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即通过以下方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是合法的: 1.独立研发或创作
发布时间:2018.02.06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权利用尽,应证明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