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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认定
【裁判要旨】 当事人经一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二审又提交合法来源证据的,因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证据,法院在依法予以采纳的同时,对由此导致对方增加的相关诉讼费用,判令予以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吴江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5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百世兴公司系第3607361号和
发布时间:2019.07.04 -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合法来源抗辩”作为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在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均有规定,本文以博农种业公司与翟某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即(2018)陕01民初1044号为例,通过对比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探讨合法来源抗辩在植物新品种权领域的应用。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其来源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行为人在实施
发布时间:2019.09.03 -
超出授权范围生产、销售行为的认定
主张按照聚凡公司实际获利(聚凡公司淘宝店铺销售单价75元/个×聚凡公司淘宝店铺该商品项下消费评价总数2959个)进行赔偿,同时主张惩罚性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补充陈述称:1.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同时将生产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侵犯了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发行权;2.聚凡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涉案被控
发布时间:2019.12.12 -
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获双重授权
,文章底部显示来源刘某、创意社。刘某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在信息网络传播其插画作品为由起诉著作权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抗辩其经过中微媒公司授权,不构成侵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台在其微信公众号“高小微”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内容完全一致的图片,其虽经中微媒公司授权,但未经原告授权,其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0.10.30 -
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法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
阅读提示:如何合理界定合法来源抗辩的使用界限?本文作者认为,侵权人能提供合法购货渠道、合理价格和直接供货方等证据;使用方式限于出版、制作、发行和出租,并应当扩大至信息网络传播;使用对象仅限作品的复制件而非原件。只有满足了以上3个条件,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近年来,IP联名等营销背景下生产的文创产品备受关注,但也产生了一些版权侵权之争。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法没有例外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1 -
著作权法视域下“鬼畜视频”的合法性分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会产生权利冲突的问题: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除非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因此,“鬼畜视频”究竟是合法的网络新兴短视频种类,还是需要规制的“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准确的回答,方可确定为广大“鬼畜视频”制作者和爱好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向。 一、“鬼畜视频”及其特殊性 (一)“鬼畜视频”的制作
发布时间:2022.01.19 -
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而非对脱离载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5 -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审查要素
【判决要点】 1、商标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法律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2、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客观上销售者需要证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二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琛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
发布时间:2017.03.13 -
罗姆尼外观设计案
看点: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可认定为制造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无需赔偿维权费用 案名: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民终2900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判决:广东高院二审改判三雄极光公司、旌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 案情梗概: 罗姆尼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0.02.05 -
“五常大米”能随意用吗?
,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是商标性使用 不易造成混淆 被告京东金禾公司辩称:一、京东金禾公司的商品是由安徽燕之坊公司供货并提供产品信息,有合法来源,京东金禾公司不存在应当赔偿的法定事由;二、原告的商标是“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而本案中无商标使用行为,原告的证据无论是京东店铺名称、商品名称、产品介绍,均无法证明被告是
发布时间:2019.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