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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1.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概述 1.1立法变迁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自1982年诞生至今,历经四次修正。其中,《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与《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在2001年《商标法》发布之前,《商标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无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发布时间:2020.07.22 -
双重角度分析著作权“合法来源”的认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涂道勇) 【案号】 (2016)陕民终646号 【裁判要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解释范围不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只有该条规定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才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二审对该条的解释是只有该规定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才应该承担
发布时间:2017.07.10 -
双重角度分析著作权“合法来源”的认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涂道勇) 【案号】 (2016)陕民终646号 【裁判要旨】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解释范围不同,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一审对相关法条的解释是只有该条规定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才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二审对该条的解释是只有该规定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才应该承担
发布时间:2017.07.1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商品,专营的销售商若不对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则难以证明其“不知道”,而对于商品的生产者、是否合格等的审查是销售商最基本义务,对于被控侵权商品为“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任何销售商都难以“自证清白”。 此外,实践中也存在权利人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从而否认合法来源抗辩的情况,一般是基于双方既往的纠纷、销售商曾受到行政处罚或侵权警告等情况。比如,在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 -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和力泰公司诉速锐公司、快女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 一审案号:(2017)粤73民初2833号 二审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案情
发布时间:2020.05.09 -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视情判令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使用者 合法来源抗辩
发布时间:2024.01.18 -
专利侵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
摘 要 合法来源抗辩是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免除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主要在于主观要件的审查宽严不一、标准各异,亟待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从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和促进侵权源头打击的制度功能出发,实体法层面上,确立善意且无过失的标准,核心在于合理注意义务客观标准的确立,即一般市场交易主体在同等商业环境中符合交易习惯的注意程度,同时对不同群体、不同情形有不同注意
发布时间:2024.10.16 -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租赁 合法来源抗辩 【基本案情】 潍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于2020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202023028655.X、名称为“直冷式螺旋
发布时间:2024.11.15 -
加拿大:大麻合法化或使该领域商标注册量激增
加拿大政府已承诺在2018年7月1日之前使大麻产品出售合法化变为现实,并对其进行管制。可想而知,加拿大有关大麻和与大麻有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商标申请量已大幅增加。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不接受用于大麻以及大麻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因为根据美国联邦法律,出售此类产品是违法的(尽管美国某些州已将大麻出售合法化)。而与USPTO不同,加拿大商标局现在接受各种用于与毒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 目前
发布时间: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