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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之合法性条件及其对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启示
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鼓励创新,很多国家建立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中。国家重视保护商业秘密,也需廓清商业秘密的范围,特别是要避免某些主体把不具有合法权利的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主张权益。司法也应该尽量避免奖励违法的后果。 因此,有必要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条件,作进一步的剖析。 一、商业秘密的
发布时间:2021.02.08 -
从典型案例中看最高院对“合法来源”认定的最新裁判规则
数量、价格与巴顿公司1688网页店铺中显示的相关内容不相符,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庭审时涉案专利已到期,故此一审法院未支持胡正宇要求巴顿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仅判令巴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巴顿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并且就合法来源抗辩补充了采购合同、销售清单、领款
发布时间:2021.04.15 -
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规则
著作权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一般适用于流通领域,目的在于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效率。笔者认为,被诉侵权人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应围绕3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主体方面一般为复制品发行者,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客观方面复制品的来源合法,交易链条清晰;主观方面被诉侵权人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侵犯著作权。笔者以一案例进行论证。 天海公司是“花型图案A0342
发布时间:2023.02.02 -
如何准确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案号】 (2022)闽01民初23号 (2022)闽民终1455号 【裁判要旨】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对于主客观要件的证据审查应当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和专利产品的特殊性进行,不应过于机械。 【案情简介】 深圳嗷米文化创意公司(下称嗷米公司)系名称为“汽车香薰(风车猪
发布时间:2023.05.09 -
合法来源抗辩的解析
的情形。 上述内容为相关案例中权利人就销售商知晓侵权事实所作出的证明内容,该内容最终被法院认可,笔者认为上述内容主要用以证明一个观点,即销售商知晓或推定其知晓权利人的商标,最终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2、权利人无法证明销售商知晓但其应当知晓侵权的事实 该部分内容是在权利人无法就销售商知晓其商标的情形下,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由权利人加以主张最终否定销售商不知晓的认定,笔者认为存在下列情形【1】: (1)销售商
发布时间:2020.03.24 -
“合法来源抗辩”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认定
商标侵权案件中,为了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诉侵权人往往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的善意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要件进行总结。 一、“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情况 《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1 -
商标撤三制度中“合法使用”之理解
一、前言 1982年《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下称商标撤三制度)。这些年来,商标撤三制度围绕着“商标使用”这一核心概念从使用时间、使用主体、证据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并形成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判断标准。但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交叉,进出口货物的标签贴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资质均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将
发布时间:2024.09.24 -
商标侵权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与反驳
邓旭涛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合法来源是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方抗辩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手段。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在商标侵权免责规定方面新增了行政责任免责条款,即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该条款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8.11.27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主观上,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客观上,销售商应举证其商品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提供者。 【案件索引】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77号。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杭州东站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杭州东站某店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0.06.02 -
法官以案说法: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号】 (2018)粤03民初761号 【裁判要旨】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
发布时间: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