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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度改革背景下基于商标不使用的实体法抗辩
内容提要:在注册取得制度改革及增设“使用意图”注册条件的背景下,需要以民法理论为基础,逐一辨析在理论上可能成立的商标不使用之相关抗辩的法律属性,以解决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之适用标准模糊不清且被糅合为“免赔抗辩”的问题。应将不使用抗辩区分为从未使用和连续不使用之两种情形下的抗辩,分别探讨有无可能构造理论中基于权利未产生或已消灭的要件事实抗辩,以及基于抗辩权的权利抗辩。“免赔抗辩”本是
发布时间:2024.10.09 -
“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逯遥) “撤三”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1 -
“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逯遥) “撤三”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1 -
商标撤三制度中“合法使用”之理解
一、前言 1982年《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下称商标撤三制度)。这些年来,商标撤三制度围绕着“商标使用”这一核心概念从使用时间、使用主体、证据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并形成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判断标准。但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交叉,进出口货物的标签贴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资质均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将
发布时间:2024.09.24 -
以第103830号“五棵树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为例 浅析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
裁判要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下称“撤三”制度)。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强化商标使用功能。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适用该条款进行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使用的意图、企业经营规模、商标使用的连续程度及法律适用效果等问题。对于具有正当理由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06.10 -
商标“撤三”案件对发票的质证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和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文件资料(如发票)上。在商标“撤三”案件中,注册人经常会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公证件,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还存在证据认定过于机械、缺乏优势证据意识的问题[1],过于依赖发票证据。鉴于上述情况,需要“撤三”申请人仔细查验证据、提出质疑,以排除虚假、不可靠的证据。 本文以案为例,梳理发票证据的常见疑点,总结质证发票
发布时间:2020.03.02 -
企业如何科学使用和管理防御性商标以避免“撤三”风险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商标是商标权人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市场价值的重要载体。如果注册了商标却不使用,这不但会导致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市场价值无从体现,而且也会阻碍他人正常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为了激活商标资源,促进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即被撤销制度,实践中形象地称“撤三”制度。“撤三”制度核心所在即是“商标实际使用”。现实中一些大型企业出于战略防御
发布时间:2021.03.03 -
“爱情公寓”商标起纠纷
制度(下称“撤三”制度)能够借助市场力量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商标管理策略,化解商标被撤销的潜在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往往会基于其运营战略,以商号、商品名称等要素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一系列商标。”周汉表示,该案中,涉案商标因尚凡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从侧面反映出尚凡公司的商标管理有待优化。“撤三”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2 -
商标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三年起算期怎么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请问有一个商标已经进行了续展,显示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8月7日到2030年8月6日,现在想对它提起撤三,那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期应该从哪一天起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撤三中的三年不使用,是指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撤三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
全类注册不能成为抗辩撤三的充分理由
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商评委 第三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诉争商标为第6861291号“云铜”文字商标,于2008年7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7类的“橡皮圈”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目前权利人为云瑞之祥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云南铜业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过商评委复审,认定云瑞之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
发布时间: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