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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带走核心技术 法院判决:赔400万
近年来,我市(辽宁大连)知识产权的案件逐年增多,日前,大连的一家信息企业就打赢了一场“无形资产”官司。四年前,大连某公司的副董事长带走了一项核心技术,并转至江苏进行投产,该公司坚决维权,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400万元。 副董签保密协议后离职 2003年,大连某信息材料公司与张先生签订副董事长级别的保密协议书:张先生不仅要在劳动合同期内保守公司所拥有的技术秘密,而且,即使
发布时间:2008.08.15 -
专利干货——保密专利相较于普通专利有何不同?
我们都说,专利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获取法律保护的。但是有种专利不同,它无需公开,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这就是保密专利。虽然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有机会接触到保密专利,但初步了解还是有必要的。 保密专利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保密的发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主要指国防专用技术,应由专利局授权国防专利分局受理、审查;涉及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受理保密专利。 这些发明创造的
发布时间:2020.01.15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例如,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
发布时间:2021.04.16 -
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及其属性演变
理论、违反保密义务理论、财产权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本文以下逐个分析各种理论的优缺点,并最终得出商业秘密性质属于知识产权的结论,籍此为当前有关法律实践以及将来制定《商业秘密法》提供基础性的、统筹性的认识。 一、有关商业秘密基础理论的演变 (一)最早期的合同保护理论 商业秘密制度起源自19世纪的英美法系,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在英美法系中逐渐发展变化。在Newbery v. James and
发布时间:2021.05.21 -
南非专家建议企业要关注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
最新进展,并以此来预测到在未来开展业务时可能会遭遇到哪些阻力。 同时,企业不仅要让竞争者们知道自身的名称、品牌以及各种资源的知识产权是受到保护的,同时还要警惕竞争者们是否会侵犯自身的权利。 检视所签订的各类保密协议与雇佣合同 对于企业而言,定期检查保密协议与雇佣合同以保证这些契约能够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特别是在有承包商参与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仔细制定出相应的转让条款。 评估
发布时间:2018.08.17 -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定数据保密方法专利要求无效
30秒快读 保护企业最关键的要素是数据——也被喻为“皇冠上的宝石”——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 攻击之复杂程度、频率以及成功率的增加,使网络安全成为整个 C 级高管的“夜不能寐”的问题。作为回应,创新者介入了新的...
发布时间:2022.01.19 -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探析
内容摘要 商业秘密是当今国际社会经贸往来的重要无形资产。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权利屏障,而且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厘清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范围的作用。目前,保密措施的体系化判断思维方式和路径欠缺,难以满足当下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的需要。在司法裁判中,不妨引入保密措施的阶层化判断思路,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主客观方面构建保密措施判断体系的二阶层构造,对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进行体系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10 -
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措施“合理”程度的探究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做了具体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前述定义归纳了商业秘密的三个重要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经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3.06.07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关键词 技术秘密 侵权 保密措施 基本案情 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思克公司认为,其研发、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
发布时间:2023.07.26 -
保密措施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件,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商业秘密。 某模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吕某、周某、蔡某系某模具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并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请求判令:1.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0